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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5月20日   出处: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刘传江   已经有2546位读者读过此文
 
 

同一伤残两种理赔 这家保险公司真没谱

   同一种伤残,短短几个月时间里,保险公司竟前后拿出两个理赔标准,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哈尔滨市保民张宗琪认为保险公司有欺诈行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张宗琪是哈市一位小学教师,1997年6月,她在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购买了两份《递增养老金保险》。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残,根据残疾程度,按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

   去年3月,张宗琪在学校不慎跌伤,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出院后,张手拿病历及保单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直到半年后保险公司才给予答复:张受伤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据张女士讲,保险公司当时的依据是法医鉴定结论,在做鉴定时,保险公司向司法部门提供的是一份《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上面只字未提有关腰伤的理赔条款,而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理赔依据《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却未拿出,致使司法部门做出“不属保险给付范围”的结论。

   记者在该标准中看到,伤残程度第八项中对脊柱的伤残程度、赔付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就是这样一个决定是否理赔的标准被保险公司隐瞒了。“难怪司法部门会做出不予理赔的结论,原来是保险公司在做手脚,这不是明着骗人吗?”张宗琪对保险公司的做法十分气愤。

   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今年7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令人不解的是,就在诉状递上不久,保险公司既未通知张本人,也未索要相关材料,又为张做了一次法医鉴定。这次的结论是:张女士符合保险给付范围,依据的标准是《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按保险额的20%给付。而鉴定的日期依旧是一年前鉴定的日期,即去年10月25日。针对此案,哈尔滨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表示诉讼期间不便发表意见。

  同一伤残,保险公司竟拿出两种理赔标准,直到提出法律诉讼才把真正的标准拿出来,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她表示一定要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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