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同样的伤残,几个月内,保险公司先后拿出两个截然不同的赔付决定,参照的是两套不同的理赔标准。日前,当事人张女士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1年2月17日,哈尔滨市的张女士意外跌伤,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此时,张女士想起,1997年张的丈夫给她买了两份(保金共计两万元)“递增养老金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残,根据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2001年4月,张女士和丈夫找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请求公司给予理赔。11月,保险公司做出决定:张女士所受伤不符合残疾条件,拒绝赔付。
张女士的一位朋友透露:张女士的伤残已构成赔偿条件。同时,张女士发现按照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申请赔付者必须符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以下简称《给付标准》)的规定。而当时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中心所参照的却是另一套标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两者相差甚远,前者对张女士的伤残情况有具体的赔付规定,而后者对其却只字未提。
尔后,张女士多次找到保险公司交涉,均无结果。2002年6月,张女士将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几天后,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部有关人士表示:张女士的伤残符合理赔依据,按规定,赔偿保金的20%即4000元。
张女士的代理人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平安保险公司第一次拒赔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同样,保险公司第二次提出的赔付保金20%的说法只是依据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标准。保险公司在主观上不排除欺诈的故意性。
记者于8月8日来到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该公司的理赔部负责人称:鉴于张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平安公司拒绝对此事发表看法。
(新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