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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5月21日   出处:新都市报    作者:马思远   已经有97位读者读过此文
 
 

保险公司理赔条款为何两样

  五年来交了近两万元的保险费,一旦出了人身意外,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赔。目前,被保险人张老师一纸诉状将平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1997年,张老师的丈夫陶某在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金力处,为妻子购买了《递增养老金保险》,保险条款中条六条明确规定,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残,根据残废程度,按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给付残废保险金。 

  2001年2月,不幸的事情发生在张老师身上,张老师在上班期间,不慎跌倒,并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1年4月,张老师及家人拿着病历找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要求按照《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而直到2001年11月28日,平安保险公司才给予答复,答复结果为,张老师受伤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部纪主任解释说,张老师不符合理赔条件依据的是司法鉴定结果。而记者了解到,司法鉴定的凭证是平安保险公司为司法部门提供的一份《平安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该表在伤残程度理赔细节中根本没有关于腰椎损伤的相应理赔条款。同时记者了解到,该比例表也不是保险公司合同指定理赔标准比例表。而真正的合同指定标准理赔比例表《人身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平安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给司法机关。对于这一问题,理赔部纪主任先表示,两个理赔比例表条款基本一致,在当事人的一再要求下,纪主任才出示了合同指定的理赔比例表。在该比例表中,记者清晰看到,第八条条款中明确标明了关于脊柱的伤残程度及理赔标准。而所有这些条款,在司法鉴定时所参照的比例表中根本没有体现。 

  收钱时照常收,理赔时阻碍重重,司法鉴定提供的是非合同指定理赔比例表,张女士气愤地说,她一定要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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