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滨 男 中国 北京市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
现执业于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程师、 保险经纪人(资格)
执业以来,理工科的教育背景及长期的理工科的思维训练,使得本律师执业风格独特,案件的切入点准确。
自执业开始,坚持走专业化道路,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准确、权威的法律服务,以“追求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执业宗旨,认真、敬业、勤勉、尽责。敢为天下先,勇于探索。
曾成功代理全国首例商品房双倍赔(补)偿案;黑龙江省海伦市无主狗咬死人案。
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更是业绩突出。成功代理多起保险消费者诉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纠纷案(诉讼或非诉讼方式):
(1)代理全国首例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消费者诉保险公司不足额理赔胜诉案;
(2)代理全国首例保险代理人诉平安人寿保险,“保险合同通俗化案”;
(3)代理全国首例保险消费者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保险合同涉嫌“霸王条款”案;
(4)代理全国首例保险消费者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行政不作为案”;
(5)在全国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房贷险”提出质疑的律师。推动“房贷险”由高费率只保房屋,到降低费率后既保房屋又人转化成“房贷综合保险”。
(6)全国首位从法律的角度论证学校销售“学平险”是违法的律师。推动了“学平险”的规范化。
(7)全国首位向保险业发出《劝谕函》、《律师建议书》的律师;
(8)全国首位就保险消费者投保问题向保险消费者发出《律师建议函》的律师;
(9)全国首位就保险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足额理赔的问题向黑龙江保监局发出《律师意见》的律师;
(10)全国首位建立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为宗旨的网站 -------《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至今本律师已与包括三大寿险公司及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法庭上有过交锋,代理的所有的保险公司拒赔案绝大部分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保险费者的利益;并通过诉讼为保险消费者确立了“病人主诉”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的保险行业的理赔标准!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作为较早就作了专业化定位的律师,本律师一直认为:只有专业律师才能为委托人提供权威、准确的法律服务,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人的败诉风险,真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代理的案件曾引起各种媒体的关注。
中央电视台: 《焦点访谈》、《生活》栏目;
黑龙江电视台:《今日话题》 《新闻夜航》 《法制频道》 《法制在线》
哈尔滨电视台:《方圆之间》 《茶余饭后》 《都市零距离》等栏目的报道;
平面媒体: 《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保险报》、
《中国消费者报》、《财经日报》、《国际金融报》、《新京报》、《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法制报》、《生活报》、《黑龙江工人报》、《哈尔滨日报》、 《新晚报》、
《黑龙江晨报》、《新都市报》、《读者新报》、《今天消费报》、《家报》、《今天消费报》、
《黑龙江经济报》报等平面媒体的报道
在《中国保险报》、《国际金融报》、《南方周末》发表署名文章;
本律师接受采访的文章及署名原创文章被各大网站、专业保险论坛普遍引用;本律师还是《保险之家》网站(www.picc95518.com)《保险案例》版的版主。
本律师力图通过各种方式,将法律知识特别是保险法律的知识和理念传达给普通百姓,为保险产品走进普通百姓、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执业的基本理念。
----------------------以上介绍形成于2004年,以下介绍形成于2010年
近年来,本律师在代理保险消费者进行个案维权之余,通过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律师建议及诉讼等方式推动中国保监会、地方保监局加大保险市场的监管及立法活动,使得更广泛的保险消费者受到法律或是规范性文件的保护。
1、2007年,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身份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即要求中国保险业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
该案的诉讼,引起保险界、法律界的广泛重视和讨论。该案促进和推动了我国认可“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
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保险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
“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律化,将最大限度的保护寿险保险消费者的合同利益,极大的减少寿险合同纠纷。
2、2008年,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身份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规范和落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实名制,维护公路旅客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该案亦引起保险业、中国保监会的重视。
2009年1月21日, 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保监局下发了《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从今年3月1日起,一律停止以手撕票方式经营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该起诉讼案,亦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收录于其组织编写的《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2009年)中。
3、2009 ,本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航意险的问题,以原告的身份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勤保险经纪(北京)公司首都机场第三营业部。
以诉讼的方式,提出保险合同侵犯人格尊严的法律问题。意图由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遏制保险业“代签名”这一难以剔出的毒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向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出规范航意险经营的司法建议。
上述案件,不可否认的将载于我国保险业、保险法发展的史册。我亦因自己在我国保险业和保险法的发展过程中所留下的足迹感到欣慰。
2010年,我将在纠正机动车辆保险中车损险超额承保、人寿保险有关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标准的建立上做出专业上的努力。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来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业的欺诈案件也在逐年增多。2009年,中国保监会提出保险行业打击“三假”的问题。目前,本律师亦同部分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合作,打击来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欺诈案件。
作为保险专业律师,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推动《保险法》加大对保险消费者保护、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法制建设中流下我的足迹是我执业的追求、目标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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