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市居民张女士终于与某保险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拿到了2.8万元保险金和补偿金。至此,她与该保险公司因保险公司出具两个理赔标准而发生的纠纷终于暂告了结。
张女士2001年3月在单位不慎摔伤,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已构成三等甲级伤残。1997年6月,她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递增养老金保险》。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标准,保险公司依据市中院的《法医学鉴定书》,认定其“其压缩性骨折虽客观存在,但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没有此种损伤的有关规定,该损伤不属保险公司的残疾范围”,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标准虽然是《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但保险公司向市法院提供的理赔标准却是《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者的区别就是“给付比例表”没有脊柱损伤方面的规定,法院因此才作出了“损伤不在残疾范围”的鉴定。
去年7月28日,张女士向哈市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将《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交给她,也没有履行对该条款进行说明的法定义务,该条款是内部标准,对她没有约束力,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还出具了两份不同的理赔标准,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递增养老金保险》中的规定,全额给付保险金两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不受‘给付标准’约束”的请求缺乏法律根据,判决保险公司按照20%的标准赔偿4000元钱。
张女士于今年6月16日上诉至市中院,认为“给付标准”中有大量按比例给付保险金的规定,属免则条款,保险公司对免则条款必须明确说明,由于承保人没有这样做,所以该条款对她没有说服力,这一结果是保险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所以应当全额赔付。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接受了张女士全额赔付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