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居民王成,在保险业务员的多次劝说的情况下,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妻子为身故受益人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订立了人寿保险合同。
王成投保的险种为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交费期为20年,年交保险费1.19万元,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订立后,王成在一次检查时发现自己肺部存在问题,后确诊为肺癌。2002年10月8日被保险人死亡。
王成的身故受益人其妻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国人寿双鸭山支公司进行了核赔并报经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公司。该案经中人寿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及宝清县支公司三级机构的联合调查后认定:被保险人王成属于故意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并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经有关人士的介绍,辗转找到本律师,经过详细研读本案的有关材料及分析以往类似案件的诉讼经验,认为该案中国人寿的拒赔决定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本律师决定接受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的委托,代理此案。
提起诉讼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非常重视,特地委托了某大学的一位教授代理此案。
庭审持续了近六个小时,双方经过激烈的争论与辩论,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2006年5月26日,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在60日内给付被保险人王成的身故受益人保险金30万元。
注: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是: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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