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于弱势群体
已往被强制拆迁户展现在公众面前的,多是“钉子户”的形象。然而,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采用非法手段强迁住户。
哈市市郊某村的几位村民因为被强制拆迁已经上访了几年。他们中的一位代表这样对记者说:“当时我们村里有十几户人没搬走,早上三点多钟,突然来了一群人。先是冲进屋里把我们无论男女老少都架了出去,然后就用铲车把房子、猪圈全部铲平。一夜之间我们一贫如洗。”
哈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姜勇对记者说:“的确有一些人不择手段搞强迁,他们宁可花钱打通关节、雇佣打手,也不愿把钱给老百姓,因为后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打过一次交道后再也没用了。新规程的出台有利于弱势群体,也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
不合理的补偿方式
据记者了解,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迁户签定的往往是“不平等条约”。房价评估、地价平均低于相等地带商品房价格的30%%甚至50%%,这就使得被迁户不愿搬迁。
现在,地方政府部门往往是“开发”、“圈地”的参与者,它势必与被迁人在经济利益上是相互矛盾的。当出现经济矛盾时,有关部门作为管理者和拆迁办法的制定者,又如何体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在适用法律、执行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呢
著名学者蔡定剑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应该接受社会利益的限制,但是,如果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违宪?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的李滨律师是一位擅长打拆迁官司的律师,他认为,新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做大修改的前提下,推出的一项应急措施。
李滨说:“新出台的规程虽然未尽人意。但它反映了建设部对近年来拆迁中产生问题的重视,这应该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生活报 200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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