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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2年3月2日   出处:哈尔滨日报      已经有2764位读者读过此文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新华人寿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中国保监会成被告

哈市较真市民   先告新华人寿再告中国保监会()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一起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这场长达8个月之久,经过了区、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官司,让保险受益人张龙涛一家身心疲惫。8个月以后,赢了官司的张龙涛感到,目前保险行业存在着诸多问题,于是开始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可监管部门的答复却让张龙涛十分失望,于是他毅然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他希望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能够敦促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管。

  一场保险合同纠纷官司打了8个月

  2003624日,哈尔滨市民张德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子张龙涛为身故受益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购买了保额为5万元的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保险费为2700元。 

    2004914日,张德利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但被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张德利生前腹部受过刀伤,曾住院治疗过,但在填写保单时却未讲明,属故意隐瞒外伤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051月,张德利的儿子张龙涛将新华人寿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保险合同理赔。20055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新华人寿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无不当。张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58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对于保险公司以张德利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做出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的决定,法院认为张德利死于脑溢血,与新华人寿在张德利死亡后调查的张德利曾因刀伤住院治疗并无医学上的直接联系,不能确认张德利有违背诚心且追求不当利益的恶意,该未告知事实与理赔事由无法律意义上因果关系。法院判定:撤销南岗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张龙涛死亡保险金5万元。

  新华人寿不赔付,黑龙江保监局不受理投诉

  官司虽然打赢了,可是张家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拿到保险金。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诉讼,张家已经感到身心疲惫,如今,终于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可是仍得不到新华人寿理应给付的保险金。张龙涛说:我们不在乎5万元钱,但在乎张德利的名誉,法院的终审判决,给了死者一个清白,新华人寿却不按规定的时间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难道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一怒之下,在法院作出判决10天之后,张家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张家及其代理律师都认为,新华人寿在故意拖延执行法院的判决。

  张家同时将新华人寿投诉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保监局),建议其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张龙涛认为,应该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新华人寿公司进行处罚:1.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罚款处罚。2.依法限制被投诉人的业务范围。3.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停止接受新业务。4.对被投诉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以此来维护保险业的行业信誉。

  20059月,张龙涛接到了黑龙江保监局发来的信访投诉告知书。但在这份信访投诉告知书中明确写到: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接到信访投诉告知书,张龙涛认为,他的投诉行为并非信访行为,而是为了维护我国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向监管部门提出的建议。黑龙江保监局以信访方式受理并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不妥当。

  对复议结果不满将中国保监会告上法庭

  对黑龙江保监局给出的答复并不满意的张龙涛于2005920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张龙涛及其代理人说:投诉新华人寿,主要是想让监管部门能够清醒地看到保险行业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可是没想到,我们的投诉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足够的重视。

  200511月,张龙涛接到了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写到:张龙涛向黑龙江保监局提出的投诉明确表明,建议黑龙江保监局依据《保险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新华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黑龙江保监局收到张龙涛的投诉建议书后,虽然对所反映的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查,但未能明确区分本案所涉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误将张龙涛的投诉和处罚建议仅作为其与新华公司民事合同纠纷的反应,认为张龙涛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该纠纷,并最终依据《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黑龙江保监局基于法律关系误判所作决定不当,本机关予以纠正。张龙涛关于责令黑龙江保监局履行监管职责的复议请求,于法有据,本机关予以支持,而关于责令黑龙江保监局就新华公司的行为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复议请求,由于黑龙江保监局需就新华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后方可作出相关决定,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黑保监信20059号信访投诉告知书;黑龙江保监局应当对张龙涛投诉反映的新华人寿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张龙涛。

  张龙涛对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感到不满意。张龙涛认为,该复议决定书中提到对新华人寿进行调查,并没有规定时限,这很有可能造成石沉大海的情况。于是张龙涛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中国保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龙涛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立案,并初步定于2月份开庭审理。

  等待———希望保险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张龙涛的代理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说,目前,新华人寿已经将5万多元的保险给付金交给了张龙涛。按理说我们的官司已经完全打赢了。可我们还要对中国保监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希望中国的保险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也希望通过我们的诉讼行为敦促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险行业的有效管理。让今后保险理赔减少此类纠纷,索赔者不用再经历我们这样多磨难。

  法律连接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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