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女士讲,她去年购买了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产,签合同时,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160.89平方米,并写明:该房按套计价,总价款28万元,合同约定使用面积为114.33平方米,以房地产管理局认可的建筑面积为准。“计价方式与价款”一项写明:买卖双方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28万元。
进户办下产权证之后,双方发现,该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62.62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多了1.73平方米。张女士说,该公司当即要求其补交这部分房款,可她却想不明白,合同中写得很明白,购房按第三种方式,即按一套28万元计价,据此,凭什么要补交1.73平方米房款?
8月2日,记者找到该公司办公室孙主任,询问补交1.73平方米房款的理由,并留下联系方式,但久未有回音。
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中出现不同的解释,应当采信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开发商与购房者在购房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此时应采信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购房者利益。此外,在商品房销售中,确实存在开发商故意增加面积的情况。对于类似问题应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3%以内部分,按实际面积交款,超过3%以上的部分免交房款。
哈尔滨市房产局有关人士说,面积纠纷原则上应以产权面积为准,多退少补。但张女士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不明晰,合同中既约定了交易面积,又对“计价方式和价款”进行了限制,二者之间还相互矛盾,此种情况应取消原有交易行为,重新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生活报20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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