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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16时26分,哈尔滨市开往宝泉岭农场的省农垦百通运输公司金龙牌客车(黑R10319),行驶到依兰县境内同三公路294公里处发生侧翻,造成11人死亡(包括驾驶员)、伤49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然而,在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保险理赔却遇到了难题。
据了解,此次事故车辆实际承载59名乘客,有35名乘客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售票窗口随车票购买了一份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公意险),有个别受伤或死亡的投保乘客因丢失车票,保险公司无法确认其是否投保。
一、“按位”出售的保险不能“对号入座”
“孩子和朋友一起回家,没想到出了车祸。家里人接到通知后伤心欲绝,我们在依兰县医院见到了孩子冰冷的尸体。”死者张磊的姑姑张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什么都没有了,连随身的物品都不见了,上哪找车票和保险小票?”
张女士说,孩子应当是买保险了。保险小票同客票是连在一起的。每次到南岗客运站买票的时候,售票员在卖票时说的车票价格就是包含保险费的价格,谁能不买呢?再说,钱也不多,买也就买了。
“但是,保险公司说确定不了孩子是否买保险了,说是由交警队来确定孩子在哪个座位坐着,然后再看保险公司和客运站的电脑记录,就能够确定哪个座位的乘客买保险了。”张女士一边回忆一边说。
“我们在等,看看交警队能否确定孩子发生事故前所坐的座位是否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赔了就罢了,若是座位没买保险,也不能说孩子没买保险。”张女士说:“如果孩子买了保险,上车后换到没买保险的座上呢?”
据了解,59名乘客当中有35人在售票窗口购买了2元钱的公意险。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按位对号”,由交警部门确定死伤者所坐的座位,才能最终确定乘客有没有投保。
按照保险约定,乘客如果在乘车过程中发生死亡,保险金额为4万元,另外医疗保险金额为8000元。
二、对号不对人,谁是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等信息。而记者调查发现,乘客被搭售的公意险凭证上,没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确定身份的信息;甚至没有乘客乘车的时间和乘坐的车次信息;保险单上没有加盖日戳,也没有任何与车票相关的信息;没有订立合同的日期。该保险是随机销售给任何一个班次和车次乘客的。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举例说,有过购买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的旅客都知道,在购买航意险时,要出示乘客本人的机票、身份证后才可以购买航意险。而且乘客的个人信息,如乘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乘机的具体日期、班次、航班号、具体座位号、订立航意险的时间以及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指定等这些关系到乘客理赔的信息必须是完整的,而且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飞后,机场和有关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将锁定有关购买航意险的乘客的各种信息,发生保险事故时,即使乘客手中的机票、保险凭证没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踪了,也不会影响到乘客的保险理赔。
令人费解的是,这一在航空公司现成的做法却没有在公路旅客运输上得到借鉴。公路客票与保险凭据上只有座位号是一致的,却没有投保人的信息。谁是投保人?如今成了摆在保险公司和乘客面前的一道难题。
三、早有规定,却未执行
记者了解到,交通运输部早在2000年2月2日就下发了《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公路客运站在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要遵循投保人自愿购买和客运站代售保险窗口要与客运站的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可是,记者调查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客运站并没有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客运站代售保险窗口与客运站的售票窗口并没有分离。在我省也只有哈尔滨等部分城市客运站出售的公意险与客票信息相符,也就是对号不对人。而在七台河客运站出售的公意险凭据上,连座位号这样最起码的投保人信息都没有。
四、公意险承保方式涉嫌多项违规
“之所以出现‘11·15’特大交通事故理赔难这种尴尬局面,首要原因是保险凭证不记名,在保单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乘客利益无法得到保证。”李滨认为。
李滨说,可以想到,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乘客因种种原因导致保险单毁损、灭失的话,保险公司和客运站又都没有购买保险乘客的名单和乘客信息,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将无法主张权利,乘客合法的合同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灭失的情况下,完全可能理所当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获得不当利益。
公意险还涉嫌有关医疗保险责任虚设,违反风险理论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目前国内保险业对待医疗险的理赔原则而言,乘客是不能获得重复赔偿的。也就是说,乘客是不可能在获得承运人的赔偿后,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重复要求保险公司再次给予理赔的。同理,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承运人的赔偿后,再次就乘客此次医疗费的支出给付保险金的。
李滨律师还认为,公意险承保方式是违法的,存在准强制保险的行为。而实际上,客运站在销售保险时,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没有分离,同一个窗口既卖客票也销售保险。而且,售票员在售票时不向乘客报票价,而是向乘客报含保险后的票价,导致大部分乘客不明不白就购买了车票和保险。这种违法的捆绑销售方式,涉嫌变相强制乘客购买该保险。
另外,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违反《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违法签署和销售无效保险合同。
李滨律师认为,公意险上述医疗保险责任规定,一方面抬高了保险费,增加了乘客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该险种的上述约定,也易引发为获取多方赔付,而故意制造人身伤害事故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http://www.hljnews.cn/shb/system/2008/12/07/010259309.shtml
一个律师与公意险的较量 建议完善对号入座
第一次建议:完善“对号入座”
2007年7月2日,李滨上书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建议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并立即停止销售不记名并涉嫌多处违法的公意险,完善和落实公意险实名制。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监管局给李滨律师《信访答复书》称:公路客运站在售票、退票窗口明确提示“保险自愿”,未发现强制保险的情况;无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效力属于民事问题,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载明事项属于倡导性规范;关于“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医疗保险责任虚设,违反风险理论”问题,属于法理研究范畴。
而对于李滨律师提出的保险凭证内容、索赔时限等业务操作问题,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切实加以改正”。
根据黑龙江监管局的答复,不久后,我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上的信息相对完善了一些,而且哈尔滨等部分客运站在销售公意险后,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在客运站和保险公司都有保留。然而,投保人实名制的问题仍没能解决,其他“严重问题”也都被“推给了法院”——李滨律师不认可黑龙江监管局的答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2007年12月26日,中国保监会认为李滨律师所提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起诉保险公司被驳回
“客观地说,就黑龙江公意险的发展和规范而言,保险业是应当感谢李滨律师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资深人士表示。
2007年11月27日,李滨律师以北京市赵公口客运站未经李滨同意强制销售公意险,未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违反《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以合同无效为由,将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起诉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费1元钱,判令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99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开庭,并在庭后对该案召开了专家研讨会。2008年6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滨的诉讼请求。不久,李滨律师提出上诉。2008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第二次建议:停止销售不记名“公意险”
2008年12月1日,李滨律师根据“11·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在理赔上面临的问题和他在全国范围内的调查结果,再次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关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不记名并涉嫌多处违法的公意险,完善和落实公意险实名制的再建议》。
“其实,解决公意险实名制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分窗口销售客票和公意险,通过宣传等方式提高百姓的保险意识,实现保险公司与乘客利益双赢的效果。”李滨说:“11·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部分乘客保险票据丢失导致难以确认是否购买保险的事实说明,尽快落实公意险乘客实名制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合同利益的前提。
这次就公意险的问题再次上书中国保监会,李滨律师希望最高监管部门能够站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规范和合法经营的高度,在全面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做出科学的决策。
文章来源:
http://www.hljnews.cn/xw_shxw/system/2008/12/07/0102592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