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敏 本报记者 李佳 杨军 本报首席记者 王姝
12日,哈市道外区崔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与开发商签定了公开自选房号协议,可入住时却发现,自己当初选定的房子竟住进了别人。
崔先生原在道外区二十道街居住,2000年7月,因道外区危房改造一期工程启动,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取得了其住宅所在地的开发权,双方签定了就地购买住宅房屋协议。去年3月,他与开发商签定了道外区崇俭小区公开自选房号凭证,选定9栋8单元5层2号住宅。可今年想要办理入住手续时却发现,9栋8单元5层2号已另有房主,而且也与开发公司签定全套手续。
13日,黑龙江省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就此解释说,崔某确实与他们签定了公开自选房号凭证,应该拥有9栋8单元5层2号的所有权。但由于他错过了进户期限,开发公司曾发布公告,要求住户办理进户手续,可崔某在此期间迟迟没有露面,因此,他们只得将该套住宅另许他人。
曾签定的公开自选房号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错过了进户期限,是否就意味着自动放弃了所有权?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根据2000年至今年年初的货币化拆迁办法,拆迁人与开发商签定了就地购买住宅房屋协议,就等于双方已开始履行购房协议,因为拆迁人原住宅的作价款已作为购房预付款,打入开发商帐户中,后双方又签定了公开自选房号凭证,就表明交易标地物已锁定,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未办理进户手续不应该成为开发商房屋另售他人的理由。
黑龙江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准备为崔某另调一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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