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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14日   出处:黑龙江晨报——法周刊    作者:彭 波   已经有50位读者读过此文
 
 

骗局?漏洞? 保险公司能砸直哪个“?”

 《“第一骗局高手”落网记》连续报道——
 
      骗局?漏洞? 保险公司能砸直哪个“?”

  《法》周刊在上期独家特稿报道中提到的“第一骗赔高手”杨光屡屡得手,让人感觉快速致富原来如此容易、如此简单:买车——高额投保——丢车——索赔——获得赔付!
  “第一骗赔高手”杨光不但能经常坐好车,而且还能轻易获利!既然发财如此容易,保险公司的钱如此好赚,居心不良的人自然把骗赔的目标对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到底怎么啦?据资深的业内人士介绍,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受理的就是各种财产的保险。而车辆的保险更是几乎占到商业性保险公司业务量的80%,所以车辆的保险对每个商业性保险公司而言都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和主要的险种。就读者关注的一些问题,《法》周刊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达明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保险行业诉讼的律师李滨。

    宝马525什么情况下,会按宝马530承保?
 
  《法》周刊记者:《法》周刊在上一期中提到的骗子杨光手段并不高明,为什么能屡屡得手,甚至宝马525型轿车可以按宝马530型轿车投保呢?
达明律师所律师李滨:目前车险几乎占到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近80%,所以车险对每个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可称为主要的和重点的一个险种。投保人应当是所投保的机动车具有《保险法》中所要求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应是在车辆遭受损失时,利益直接受到损害的人,如车主,并对投保人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单位等逐一登记。其次,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应对被保险车辆的情况进行“核保”,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填写被保险车辆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车辆的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码等被保险车辆的自然情况,并且核对有关驾驶证、行车执照等证件与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中所填写的情况及车辆本身是否相符。只有车、证、单(投保单)三者一致后,保险公司才能出具经打印而非手写的保险合同正本。经过以上程序,宝马525型车要是想按照宝马530型车来投保的可能性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一个勤勉的、诚实信用的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及投保人的利益,不会将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作出与其实际价值不相等的评估。也不会将价值较低的型号的车辆按较高价值的车辆来承保。除非保险公司这么做了之后其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或者不承担法律后果的同时还会有经济上的回报。

    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付,给杨光的保费却正在理赔中!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该款规定了一个原则,即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被保险的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超过被保险财产本身价值以上的赔偿,即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该法并未明确规定若投保人以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进行投保,其所交纳的超额保费保险公司及时返还的义务。因为法的缺陷(或者说显失公平)及广大投保人保险法律知识的不足,财产保险超额投保,保险公司获取不当得利已是业内不争的事实。典型的如旧车在投保时按新车价格收取保险费,按揭贷款房屋保险中房产本身的价格,虽然只占房产销售价格的三分之一左右,但保险费的收取却按房产的销售价格来进行计算,保险公司不当得利竟然可以成倍来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虽然规定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选择三种方式确定: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3、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三种方式中按新车购置不确定保险金额显然对车的投保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如新车价格为20万元,而实际价值为15万元。投保人按20万元投保在车辆全损或被盗抢后并不能得到20万元的赔付。因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从一开始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只是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风险责任。而其多收取的5万元的保险费,不知不觉之中在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的情况下就进入保险公司的帐中了。
  如此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难免某些公司超额承保,超额评估,因为此种行为可以获“利”。
  另外,若一台宝马525型轿车按比其价格较高的宝马530型轿车投保。宝马525型出险之后,投保人拿着宝马530轿车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出险车辆并非所投保车辆为由拒赔则是合理合法的,保险公司入帐全部保费。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不赔给杨光保费。但事实却是,直到杨光被抓获后,警方发现,宝马525正在按照宝马530的价值进行着理赔,这难道仅仅是骗子杨光的狡猾吗?还是因为某些保险公司才是真正的“马大哈”呢?
  《法》周刊作为旁观者,替“日理万机”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分公司捏了一把汗!
  骗赔?漏洞?这家保险公司能砸直哪个问号?
 
李滨律师原单位达明律师所  现在单位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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