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22日讯(记者 李丹)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分公司)业务员罗明以该公司推出的新险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和缺陷”,将平安分公司告上法庭。今日14时,哈市南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是中国保监会出台《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指导意见》后全国首例保险代理人要求“保险条款通俗化”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
据罗明介绍,1999年至2003年,她在平安分公司做业务员。2000年,平安公司推出了《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称该险种系由专家理财,收益有保证,最少可获得约10%至20%的高收益,而且与银行的储蓄相比,收益部分不收取利息税。由于该险种的种种的优点,罗明也购买了此险种。
2003年5月,罗明的家人发现某媒体发表了一篇关于一保户对该险种投诉的报道,看过其中的内容后,她感到很震惊。面对客户提出的种种疑问,罗明无法解释。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平安公司只强调了收益,未明确告知该保险存在的风险及其他不利因素。为此,她多次咨询平安公司的同事,而公司不同人员对该险种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接着,从网上她看到许多有关对平安公司该险种的评论,这时,她认为该合同可能存在许多她未知的法律陷阱。“平安公司是在利用我们业务员的个人信誉来销售其故意制造的有缺陷的产品。”罗明气愤地说。为了维护自己和保户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11日,罗明将平安公司告上法庭。
诉状中,罗明要求平安公司以书面的方式、使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非专业语言,履行对《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对该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并明确说明对投保人而言该合同是否存在投资风险。法庭上,罗明提出,《保险法》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条款的说明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根据《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法》第16条“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该办法第18条也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30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然而平安保险公司并未履行上述法定及约定义务。
据了解,在福建省福州市平安公司《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推出后,许多投保人提出质疑,纷纷要求退费,该公司已给保户无条件全额退款.
读者新报 2004年04月23日
注此案的代理律师是: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李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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