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哈尔滨3月23日电 (记者 亓树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哈分公司),被曾为该公司工作的一位保险代理人告上了法庭。这位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利用她个人的信誉推销有瑕疵的产品,从而误导了客户,也使她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据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已于今日立案。
今年33岁的罗女士,自1999年5月开始做平安哈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00年10月,平安公司在国内第一家推出“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后,罗女士经过培训成为了平安哈分公司第一批推销该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人。从2000年11月至2003年3月,罗女士共将这种保险卖给了20多个客户,每人少则一份,多则10份,他们大多数是罗的亲戚、朋友和熟人。
基于对平安公司的信任,罗女士也为自己买了3份保险,为丈夫买了两份。吸引她作出上述决定的是:该险种由专家理财和即将获得的高收益,而且收益部分不收取利息税。在发给保险代理人的产品宣传单上,平安哈分公司承诺回报率为5%至35%。在另外一份宣传单上,回报率达到了15%至35%。
“回报率如果能有宣传的一半,我就心满意足了,因为这远远高于银行的存款利息。”罗女士说。
罗女士按照公司的要求向客户推介产品,因为都是熟人,所以客户总是说:“小罗,这个保险合同内容太专业了,那些计算公式更是弄不懂。我们就相信你了,有什么事就找你!”
罗女士当场承诺:“只要我在,就会对你们负责的。”
2003年3月,罗女士由于自身原因离开了平安公司。在这年的6月至9月,平安公司针对“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用户开展了“百分之百大回访活动”,允许保户将该险种的保金转投为分红类的鸿祥、鸿利险种。罗女士将丈夫的两份保险转换了险种。
后来客户不断来找她,罗女士才了解到,在她的这些客户当中,除1人未被回访外,其余客户虽然被访问到了,但多数都不知道“转险”一事。
此后,罗女士及部分保户多次向平安哈分公司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开始解释说可以转换险种,后来又说可以按70%退保。最后强调,若连续交满20年后至少可以保本。
罗女士通过新闻报道和咨询律师,发现该险种可能存在缺陷。
她说,《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条款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而“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却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该保险存在投资风险,而且风险全部由保户承担;《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要求保险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30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平安哈分公司并未履行上述法定及约定业务。
罗女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平安哈分公司以书面的方式,使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非专业语言,履行对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明确告知诉争之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及该现金价值形成原因;给付最近一次保单周年日的报告。
3月15日,本报记者随罗女士及部分保户来到平安哈分公司,罗女士代表17名保户要求退保。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庞主任答复说,公司需要对这些保户情况进行核实,如果保单有效而且确没有回访到的,仍可转投其他险种或按所交保费的70%退保。其他的只能按正常手续退保,即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约为目前所交保费的30%至40%。
庞主任承认,最近确有部分保户对该险种提出投诉,主要是一些低收入家庭及年龄较大的保户,但大多数保户仍然继续在缴纳保费。
据悉,平安哈分公司在去年3月就开始停售“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注:此案的代理律师是: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保险专业律师 李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