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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8月17日   出处: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刘传江   已经有418位读者读过此文
 
 

李滨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的采访

楼距不足5米 是补偿协议还是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报  刘传江    【2004-08-16】

  将建的90米高楼距居民楼不足5米,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给居民的“补偿协议”惹恼居民


    今年6月9日,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28号楼的居民惊讶地发现,离自己家的居民楼只有一墙之隔的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附属二院)工地一片忙碌,工人们正在为即将拔地而起的90米高楼打地基,而该楼距居民楼仅有4.8米,一旦建成,28号楼的居民将常年生活在高楼的阴影中。


●“我们需要阳光”
    据居民们讲,原来的附属第二医院只是一座三层小楼,尽管两楼相距很近,但还不存在挡光的问题。去年7月,他们看见附属二院的门前立起了一块规划公示板。公示的内容是“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改造规划图”:医院将原有的三层楼拆掉,在原址改建为20层90米高的大楼,两楼之间只有4.8米。
    7月18日,记者来到南岗区银行街28号居民楼。这里的居民告诉记者,这栋居民楼是黑龙江省医院的家属楼,1986年建成,楼里面有90户居民,这次涉及挡光的居民有60户。
    一位居民拿着《哈尔滨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记者说,《条例》中明确规定: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10米;现在从附属二院公示的新大楼的规划图上看,新大楼的外墙和居民楼只有4.8米的距离,这明显违反了《哈尔滨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上的规定。


●是补偿协议还是霸王条款
    7月2日,附属二院向28号楼的居民发放了一份《附属二院医疗大楼对居民挡光及买断补偿须知》。《补偿须知》上写道:现将涉及居民挡光、补偿的有关标准及补偿协议的办理程序做如下说明:只对银行街28号一单元1—8层给予补偿。补偿协议办理时间2004年7月3日至2004年8月3日。”补偿办法分为,“按挡光补偿及房屋买断补偿两种方式办理。”
     记者在这份《补偿须知》上的“补偿政策”一项中看到,1.在6月30日办理协议的居民,四层计算基数为3700元/每平方米,并每户给予奖励5000元;2.在7月14日—18日办理协议的居民,补偿不变,取消奖励;3.在7月19日—23日办理协议的居民,补偿标准降为3500元/每平方米;4.在7月24日—28日办理协议的居民,补偿标准降为3300元/每平方米;5.在7月29日—8月3日办理协议的居民,补偿标准降为3100元/每平方米;6.对超过2004年8月3日未签协议的居民,建设单位取消房屋买断补偿政策。只按省、市有关部门测定的《日照分析报告》相关规定给予挡光补偿。从这项“补偿政策”中人们不难看出,附属二院并没有将28楼的居民当成平等的协商对象。
    居民张晓明气愤地对记者说:既然是协议,就应当是协商后的决议,虽然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曾经派人跟居民沟通,可是并没有达成任何决议。现在附属二院直接向居民下达了这份《补偿须知》未免也太霸道了。


●房产评估竟是早产儿
    记者注意到,附属二院的补偿协议中除挡光补偿外,还有一项就是“买断补偿”,如果居民对挡光补偿不满意,附属二院将买断其房产,买断的价格主要依据黑龙江新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对于这份报告书,居民颇有异议。评估公司是附属二院请的,双方签署的委托书日期为2003年10月10日,而评估报告早在当年的9月29日就出来了,委托方还未委托,评估报告就出来,早产的评估报告令人费解。报告中称,评估人员进行了实地查勘及市场调查情况记录,但居民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从未见过什么评估人员到过居民家。
    带着居民的疑问,记者采访了评估报告上的两位评估员,二人均以“时间太久,记不清了”为由拒绝采访,随后一位并未参与评估的辛某解释说:委托书上的日期是附属二院的工作人员填错了,至于现场查勘、交易实例等是按程序走的,有录像、记录材料等。然而,当记者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据时,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也没能拿出。


●擅自施工被叫停
    记者就此楼的争议问题采访了市规划局执法大队孙伟,孙伟介绍说,规划局并没有给这座新建楼办理审批手续,其原因之一就是附属二院没有和周围居民达成协议。6月9日附属二院的新大楼在未取得开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接到居民的反映后,市规划局立即对施工工地进行了查封。就目前居民与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的僵持局面,市规划局的有关人员讲,将根据该工程完成一切审批手续后,再允许其重新开工。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附属二院没有权力强迫居民接受其提出的补偿或买断房屋的“协议”,该协议的达成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不能强行补偿,也不能强迫交易。居民有权利拒绝按不合理的补偿款和显失公平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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