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国保险业自上世纪1980年代恢复以来,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然而2004年第一季度的有关资料却显示我国寿险业首次出现了负增长。现实中,一方面是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银行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并且还有快速增长的趋势,如此高的储蓄存款准备的背后是人们对养老、医疗、意外事故、死亡、子女教育等各种确定和不确定事件的到来或发生所做的准备,事实上人们的上述各种担心和风险的化解完全是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和转稼。然而在通货膨胀已成为事实、银行利率已然是负数的情况下银行存款不降反升,保险业的负增长却是现实。关心保险业发展的人们不仅要问,保险业怎么了?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产生此种情况的原因进行了各层次,不同角度的分析和论证,如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说;保险产品不适应消费心理和消费需求的变化说;各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单一,同质(构)化严重说;部分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与现实的保险市场的要求存在差距说.但笔者认为导致寿险保费负增长的这一现象的根源却是:保险业长期以来忽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对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而造成的。
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法律制度无疑已成为国家、企业、团体及自然人分散和化解风险的最先进的一种方式,但是各种保险产品本身对中国普通百姓而言又确实是比较陌生的。中国古代没有保险制度,人们抗击风险的办法主要是靠自身的力量和家族成员之间的互助。保险作为一种最先进的分散和转稼风险的制度是纯粹的西方的舶来品,有关保险的各种法律制度处处融合着西方式的思维方式和商业惯例的影子,加之保险合同法理论又是建立在商业惯例基础之上的迥异于普通合同法的特殊理论.现实中,因对某一保险事件的不同认识而引发的理论之争不绝于耳,权威的声音又很少或是姗姗来迟;部分保险公司因错误的理陪决定而导致在诉讼中受到法律的否定;少数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的展业行为以及用欺诈和误导的方式签单;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误解和错误判断.....,以上综合原因使得保险业的行业信誉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面对于保险消费者群体普遍保险意识不高,抵触心理较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面对社会稳定发展及保险业应深度介入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面对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已进入倒计时的客观情况;面对保险业要实现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笔者认为民族保险业加快发展的唯一出路就是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现有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树立起一诺千金的行业形象,以此来激发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这种无形的、非渴求商品的购买信心和欲望.在具体工作中,保险业要以最大诚信的原则为展业、服务和理陪的准则.保险业应特别重视保险理赔的准确性,一起错误的理赔以及纠正错误的理赔决定过程中所引发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业的质疑、不信任已成为人们拒绝保险的一种理由。
随着中国保险业多年快速发展,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由于其基数的增长,出险的财产和人数逐年增加,保险合同纠纷也在呈一定幅度的上涨,纵观各类保险合同纠纷的原因,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或保险合同理解错误而引起的;另一种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或理赔工作中存在错误而引发的.作为保险专业律师,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我接触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方面:因保险消费者错误认识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在笔者咨询和解答后矛盾往往得以化解;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在承保或理赔工作中存在错误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截止本网站正式开通前此类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笔者所代理的这些保险合同纠纷案都是以保险消费者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告终.这也是笔者自认为自己是在保险业的特殊发展阶段中以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在为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做着特殊的贡献。
在执业过程中,笔者同三大寿险公司及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都有过法庭上的交锋,胜诉的结果以及三大寿险公司明确确立“病人主诉”不能成为拒赔理由的理赔标准虽然可以说明笔者的执业业绩,但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都被法律与以否定的事实本身也使笔者对保险业理赔水平产生了深深地忧虑。虽然每起案件都是笔者同当地分公司对庭,但是在理赔权都在总公司的情况下,每起案件其实都是笔者在同各公司的总公司对庭。如此看来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要"做大做强"的保险业来讲是到了摆到实质的、重要的地位的时候了。
本网站的宗旨是: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在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
险这一最先进的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制度的认知和认可程度;引导保险消费者科学消费;让底收入者因为拥有保险保障而不
至于因意外和疾病而致贫;让高收入者因保险保障而维持稳定的生活水平;让保险更深地介入社会经济领域;让保险进入
千家万户;建立保险消费者同保险业交流的平台。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和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