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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12日   出处:生活报    作者:崔立东   已经有2126位读者读过此文
 
 

谁为“工作失误”埋单?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居民滕辉和解春丽两年来一直在不停地“找”,找有关部门、找领导、找法院。可是,不论找到哪里他们都不明白,经过房产管理部门层层审批后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又因为其“工作失误”给注销了,而注销后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将房屋无条件强行拆除。

  那么,由此给他们带来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合法买来“违章建筑”?

  2000年10月,一则电视广告引起了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居民解春丽的注意:“位于市中心富强路上的新风食品商店所属129平方米房屋对外出卖”。

  看到这则广告,解春丽觉得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此房位于市中心,买下后一定能增值。由于手头没钱,她决定动员同事滕辉合伙买下这处房屋。二人的想法不谋而合。他们随即找到该商店经理张梅青,经洽谈,双方以6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在该商店主管部门区商委领导的监督之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买房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0年11月,拿着新风食品商店出具的介绍信、申请书、房屋资产说明等手续,解、滕二人到碾子山区房地局为此房办理了公产证。之后,二人向区房地局申请将此房分割———“一家一半”。区房地局派人对二人要求分割的房屋进行了实地丈量,确定解春丽“一半”为56.50平方米;滕辉“一半”为72.50平方米。

  为了在过户时少交契税,解春丽、滕辉二人将实际买房支出的6万元钱收据改成了4万元。

  12月5日,二人持新风食品商店的公产证、房屋买卖协议、本人身份证,到区房地局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各自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合法产权后,解、滕二人分别把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出租出去。

  2001年初,碾子山区进行城市改造。3月1日,区建委给解春丽、滕辉及二人的承租人下达了“限期拆扒通知书”,逾期不拆,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人向下达拆迁通知的工作人员出示房照,证明此房是合法产权,并非违章建筑,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

  房照两次被注销

  4月10日,区房地局下发碾房销字(2001)1号文件,注销了解春丽、滕辉的《房屋所有权证》,理由是:“二人在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未如实申报,造成工作人员审查和工作程序失误”。

  “我们是按照区房地局的要求申报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材料,有房地局产权科长和局长的审批签字,核发的房照有房地局的印章。这一切都证明我们是合法取得的房照,凭什么说注销就注销?”解春丽说。

  解春丽、滕辉不服区房地局对其《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决定,正当二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时,5月13日,二人房屋被区建委强行扒掉。

  解春丽、滕辉不服,将区房地局和区建委一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区建委的“拆扒通知”和“碾房销字(2001)1号文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人起诉后,区房地局下发文件撤销了碾房销字(2001)1号文件。

  8月8日,碾子山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碾子山区房地局注销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当解春丽、滕辉二人依据法院判决准备向区建委和房地局申请经济赔偿时,2001年9月15日,二人又接到区房地局下达的碾房处字(2001)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以“二人未如实提供买卖契约,买卖协议无新风食品商店全体职工签字,缺少商店公章,致使房地局工作人员审查和工作程序失误”为由,再次注销了二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区房地局的相关文件中说明,解春丽、滕辉在代为新风食品商店办理公有房屋产权时,缺少《齐齐哈尔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要件,造成工作人员审查失误。

  谁为“工作失误”埋单?

  针对碾房处字(2001)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解春丽、滕辉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之后,2003年4月17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碾子山区房地局(2001)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新风食品商店在办理公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不具备法定必备的手续,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有房屋产权证的不当颁发,碾子山区房地局给予注销是有法律依据的;解春丽、滕辉持有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是依据公有房屋产权证所得,房地局给予注销适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

  解春丽、滕辉不服,他们认为他们的房屋是合法取得,即便注销行为合法,但由此带来的损失也不该转嫁到他们头上,房地局应承担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

  那么,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解春丽、滕辉的房屋是如何取得合法手续呢?

  解春丽和爱人王军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他们申请、办理房照的全过程。

  王军告诉记者,据原新风食品商店经理张梅青(已退休)介绍,此房建于1954年,因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公产房照。“买房之前,我和滕辉到区房地局产权科咨询此房能否办理房照,杨丽华科长答复这类房屋可以办房照,并告诉我们应提供的材料。如果当时她说此房不能办房照,这种房子再便宜我们也不会买。”

  解春丽与滕辉备齐材料后,经产权科科长、局长审批,区房地局给新风食品商店颁发了公产证。

  解春丽、滕辉持新风商店的公产证,房屋买卖协议书,本人身份证,由房产人员实地测量,填写房产分割审批表后,二人取得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整个申请、办理房照过程中,我们都是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解春丽说,“如果说我们有过错,我们也只是承担没有如实提供买卖契约的责任,即将交易额由6万元改为4万元少交契税应承担的责任。但这个责任应由契税征收部门来追究、处罚,总不至于扒房子吧。”

  “法院判决书认定是房地局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公产房照颁发不当,房地局本身也承认这一点。那么,这笔账凭什么算在我们头上?当初如果不能落房照,谁还能花6万元钱买这糟心房?那又与买一堆废砖头儿有啥区别呢?”解春丽说。

  7月18日,记者到碾子山区房地局了解此事,听说该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廉永臣是此案的代理人,记者直奔廉副局长办公室,不巧廉副局长不在。产权科杨丽华科长得知记者来意后对记者采访的要求委婉拒绝,说:“我们就听法院的,法院咋判咋是。”

  “房照说注销就注销、房子说扒就扒,到底谁来承担注销房照、扒房这一责任呢?”记者问。杨丽华科长说,“包括局长和我在内的4人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在与记者谈话间,廉副局长办公室外有人用钥匙开门,杨科长急忙走过去:“廉局长……”几分钟后杨科长回来,记者问是廉副局长吧?回答不是。记者过去敲门,办公室里面没人应答。记者转身来到收发室用内线电话拨打廉副局长办公室电话,通了。“您好,是廉局长吗?”“是啊,哪位?”听完记者说明来意,廉副局长一句“没时间”挂断了电话。7月30日,记者通过碾子山区区委宣传部与该区房地局沟通采访意图,遗憾的是该局负责人仍不肯接受采访。

  解春丽、滕辉二人没有过高的要求,房子已经扒了,总该有人为扒房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吧。可是,房地局有关领导却说,如果要他们赔偿,也只能赔偿房屋登记手续费、工本费等1000余元钱,其他损失赔不了。

  在律师的指点下,二人决定重新起诉,告碾子山区房地局因“工作失误”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

  针对此案,律师李滨认为,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因申请人过失导致的房屋权属登记不实,导致产权证不当颁发,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才有权予以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本人的过失包括:伪造证件、伪造他人签名、申报不实等。而本案中解春丽、滕辉在房产转移登记时,并没有过错。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所称二人没有如实申报房屋交易价格并不影响房屋权属登记。解春丽、滕辉只是瞒报房屋交易价格而未瞒报房屋权属情况;而瞒报房屋交易价格并不导致房屋权属登记虚假。李滨说,解春丽、滕辉瞒报房屋交易价格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进行重新评估、核定。对于“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新风食品商店公有房屋产权证的不当颁发”,以致株连解春丽、滕辉持有的私有房屋产权证被注销,应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生活报  20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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