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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12日   出处:生活报    作者:王姝   已经有2190位读者读过此文
 
 

律师痛斥“按套售房”等同于为开发商打开了欺诈之门

“按套售房”是2000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最大漏洞,本报《“按套售房”,谁管它的公平》一文见报后,引起强烈反响
律师痛斥“按套售房”等同于为开发商打开了欺诈之门
●开发商利用“按套”敲消费者竹杠●因欺诈而遭到惩罚的开发商有吗●“按套售房”等于为开发商开了欺诈之门

本报首席记者 王姝

  

   本报讯 本报《“按套售房”,谁管它的公平》一文见报后,引起强烈反响。面对“按套售房”引发的种种纠纷,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律师纷纷痛斥“按套售房”。

  黑龙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孟昭礼说,按套售房的实质与组合销售、捆绑销售相同。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就是有能力买房的早已有了房,缺房的持币待购,等着房价回落,这时开发商动用一些非常促销手段很正常,但是,利用“按套”敲消费者的竹杠,趁机在面积上缺斤少两,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对消费者的剥削。

  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说,开发商在合同中已经对房屋的层高、面积、格局等自然状况进行了描述,如果交付的房屋与描述的不符,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现在出现这么多纠纷不应该只责备开发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赢利是企业的最终目的,如果诚信能赢利,那开发商自然诚信;如果欺诈能赢利,而且没有惩罚,不承担成本,那他自然欺诈。

诚信应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交易主体诚信,二是监管诚信,三是制度诚信。与第一种诚信相比,后两种诚信更为重要。如果行业利益法律化,主管部门缺位,那么,开发商又怎么能不靠欺诈发家呢?仔细回顾一下哈尔滨房地产市场,因对消费者欺诈而遭到主管部门惩罚的开发商又有多少呢?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204条”创始人秦兵指出,开发商之所以能靠着“按套”畅通无阻,就是因为在2000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要求标明房屋面积,但没有任何对面积短少的制裁规定。“按套售房”是2000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最大漏洞,某种程度上等于为开发商打开了欺诈之门,与开发商共同完成了欺骗消费者这个过程。

 

2002年5月24日  生活报

李滨律师原单位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  现在单位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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