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娄某在哈市太平区和平小区购得一处住宅,由于当时楼盘还没有完全竣工,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的使用面积为47.3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0.4平方米,房价10万元。可等到入住办理产权证时,娄才发现,该房的真实使用面积仅为41.85平方米。娄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多交的近7平方米房款,可开发商认为,娄购买的商品房是按套计价、现状销售的一次性处理房屋,购房时娄已接受了按套销售条件,因此无理由要求返还房款。
按套计价的房屋是否应遵守合同中的面积约定?本报对娄某的购房纠纷进行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房地产业内人士、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按套销售不应成为开发商设置面积陷阱的方式,合同中约定面积对按套销售方式仍应有约束力。
娄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消法》中的规定,双倍赔偿所差7平方米房款。5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开发商一次性支付给娄某面积差价款及双倍补偿款两万余元。
律师李滨说,娄某的纠纷结果在国内还鲜有先例,从中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房地产业也开始接受双倍返还这一“消法”调整方法。
生活报 200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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