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优先采用投保人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那女士是否获赔,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保险条款中界定的“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涵义。此处死亡是否包含宣告死亡,的确是司法实践中第一次面临的难题。要解开这道难题,就要按照法律解释学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作出解释。按照文字解释,“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确系指自然死亡。但按照目的解释,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应当涵盖被保险人长期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情形。此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按文字解释,投保人是按目的解释。按照《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本案中,应当优先采用投保人的解释。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不等于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者从理论上说,有生还可能。如果被宣告死亡者在受益人获得赔偿后生还,那么受益人取得的赔偿将成为没有合法取得根据的不当得利,必须返还给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赔偿金义务。至于嗣后被保险人是否生还、保险金是否应予返还,则属另外一个问题。当然,对保险条款中“死亡”一语的最终认定尚需要保监会或最高法院的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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