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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21日   出处:生活报    作者:王姝   已经有123位读者读过此文
 
 

保险业应引入“召回制”?

市民质疑“房贷险”
保险业应引入“召回制”?

  本报讯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增加了“还贷保证保险”业务之后,连日来,有几位哈市市民向本报反映,花同样的钱,却享受不同的保险待遇,而且原来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还有点“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能否借鉴汽车等行业的召回制度,让他们这些原来的保民也享受现有的政策?

  据了解,哈市是今年3月初对“房贷险”的业务内容进行扩展的,由原来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即当发生“火灾、爆炸、暴风、泥石流……”等情况对房屋造成直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扩展到现在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还贷保证保险”,即除原来的保险责任外,又增加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同时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对于调整的原因,房贷险主要承担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人士的解释是,这是一次全国性的调整行为。但据业内人士透露,调整的真正动因是“大势所趋”,原来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出险率几乎为零,受到了多方质疑,所以目前增设了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内容。对于部分市民“房贷险”引入“召回制”的想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有关人士的答复是“这是不可能的”,理由是没有实际可操作性,而且,投保“房贷险”与到银行存钱是一个道理,不能因为利率上调了,就补偿原来的储户的损失;也不能因为保险责任扩展了,就“召回”原来的保民,一视同仁。但是,市民“召回”想法却得到了法律界人士的认同。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原来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几乎等同于“零风险”,出险比率几乎没有。而财产险这种短期险一年是一个周期单位,累计几年都是“零风险”,这就表明原来的保险合同显失公平。

生活报20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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