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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9日   出处:中国保险报      已经有84位读者读过此文
 
 

瑕疵投保单对保险公司不利

□李滨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大量纷争的焦点最终都会落到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和全面,特别是人寿保险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时显得尤为突出。那么投保单的法律性质及瑕疵投保单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9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法》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存在明显的两个阶段。(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2)保险人同意承保。这就是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新《合同法》第13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也就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欲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此要约是以投保人填写由保险人提供的事先已印制好的投保单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投保单的法律性质为要约。投保单和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批单等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
  保险单由保险公司出具比较规范,而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填写,受投保人保险知识及书写能力的限制,加之保险商品属“非可求商品”,为了促成签单和防止投保人改变主意,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单甚至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已成普遍的现象。虽然保监会曾发文明确禁止此种行为,但此行为在承保过程中还是不断发生。此种投保单一旦引发争议,将产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法律后果。
  分几种情况分析如下。
  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
  投保单的内容除了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自然情况外,还包括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起非常重要作用的健康告知和财务告知。健康告知可以使保险人对投保人风险状况有个初步的判断,以便做出是否需要体检的决定。财务告知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缴费能力及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做出判断。综合以上内容保险公司才能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即承诺。
  此类瑕疵保单常常是在被保险人出险后,在保险人理赔时发现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保险人依据《保险法》16条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时引发争议。投保人可辩称从要约的角度以保险人未要求其告知为由进行抗辩。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新《合同法》14条),作为要约应是要约人(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但投保人收到投保单时是由保险代理人(保险人)对告知事项都已填满不需投保人做任何填写的投保单。此时若投保人不承认保险代理人所填内容,在法律上可认为保险人放弃要求投保人做健康或财务告知,保险人即已放弃要求投保人告知也就不存在投保人告知不实的问题了。
  投保人也可以以保险人未询问从而投保人无从告知为由进行抗辩。《保险法》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此条明确了两点:(1)保险人有对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的条款进行说明的法定义务。(2)投保人应对保险人的询问进行告知,此处的告知显然是“有限告知”、“书面询问告知”而非“无限告知”。一般投保人只须对投保单中的书面询问进行如实回答就算履行了告知的法定义务。但在代理人代填单时代理人须举证证明代理人所填的内容是询问投保人的结果。由于填单时大都一对一的形式,代理人很难举证。“询问”是“告知”的前提,没有询问自然也就无从告知,不用告知,又何来告知不实?此时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无权拒赔!
  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名
  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名,将使投保人的投保单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这是因为(1)投保人未给代理人授权;(2)同一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行为无效。此种情况同样产生保险人放弃要求投保人告知的法律后果。在出现告知内容与投保人实际情况不符时保险人同样无权解除原保险合同,也无权拒赔。
  保险代理人(或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法》55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此种代签名的行为将使保险合同无效且自始无效。没有被保险人的事后的追认将无法使此保险合同生效。而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被保险人若出险,保险合同虽可认定为无效,但保险公司无法免除缔约过失责任。将承担由此合同无效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而被保险人此时的损失即是该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可获得的利益,即保险赔偿金。被保险人若不出险,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必须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另外,此种代签名还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保险代理人应避免代签名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投保单的法律性质为投保人的要约,投保单上的任何瑕疵都可能产生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保险公司及代理人应严格规范展业行为,依法订立保险合同,毕竟规范和秩序更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和迅速发展。

中国保险报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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