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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6月12日   出处:东北网      已经有2313位读者读过此文
 
 

保险索赔难 哈尔滨急需建立合法的保险中介

 “宽进严出”现象愈演愈烈

    哈市市民那小群交了6年的保险费,可没想到在索赔时她的保险合同却成了无效的了。不久前,那小群作为哈市“宣告死亡者保险理赔纠纷第一案”的原告,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接到判决书后,那小群表示要继续上诉,她说:“我自己的输赢已经不再重要了。我要通过这场官司寻求保户的利益,让保险行业‘入保轻松,索赔艰难’的现状改一改。”

    1996年,那小群在给女儿买保险时结识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杨某。同年12月25日,在杨某的劝说下,那小群为常年外出做生意的丈夫张荫虎购买了12份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步步高增额保险”,并交纳了一年2428元的保费。保险合同里注明:投保人那小群,被投保人张荫虎,受益人那小群。保险代理人杨某代替那小群填写了保险合同上除签名外的所有事项。由于签保单时丈夫没在场,那小群便在合同上“被投保人签字”一栏里签上了张荫虎的名字,当时在场的保险代理人杨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199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要帐未归,此后便下落不明。同年4月10日,那小群在确认丈夫下落不明后,便打电话将丈夫失踪一事告诉了杨某。杨某向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反映后答复那小群称,失踪不在赔付范围内,只有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死亡时,保险公司才能承担保险责任。杨某让那小群继续交纳保费,等领到死亡证明后再谈理赔的事。就这样,那小群始终不间断地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直到2001年,总计1.5万元。

    2002年5月28日,法院下发了宣告张荫虎死亡的民事判决书。然而,当那小群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仍旧不予理赔,并称:法院的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是疾病死亡还是意外伤害死亡,因此宣告死亡不符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保险”的有关规定。今年年初,那小群一纸诉状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了哈市道里区法院。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那小群在1996年12月26日办理保险时,在被投保人签名处代签了张荫虎的名字,而张荫虎自己并没有签字,故合同无效。由于双方均有过错,那小群提出的索赔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她已交纳的保险金和滞纳金另行处理。

    拿到判决书后,那小群气愤不已,“难道保险公司不知道这是无效合同吗?我岂不是被保险公司‘涮’了!”于是,那小群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记者在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对争议很大的“宣告死亡是否理赔”这个问题,法官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意见,只是从保险合同上那小群代签了被投保人张荫虎的名字这一点上,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并驳回了那小群的诉讼请求。

    那小群说,没有哪个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先学习《保险法》的。她也是在保险代理人的指导下签订保险合同的。她当时签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即保险代理人)根本就没和她说不允许代人签字的事,可是到索赔时却对她百般刁难。

    据哈市法院一位主管民事案件的庭长介绍,这种因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交待不清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占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的90%以上。

    和那小群有着类似遭遇的周女士向记者讲述,2002年7月,周女士的女儿晓杰(化名)考入黑龙江大学俄语系。尽管生活十分拮据,但周女士仍没有忘记给孩子投保学生平安保险。2002年9月25日,周女士拿着辛苦攒下来的200元钱来到黑大财务科为晓杰投保了四年的学生平安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她把钱交给了在黑大财务科办公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丁某,丁某收了钱,但对于一些免责条款却没有做出任何说明。

    就在周女士为晓杰投保的第二天,也就是9月26日,晓杰突发疾病,住进了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诊为肾积水,需动手术。11月29日,当周女士来到保险公司为晓杰办理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知她不能赔付,原因是晓杰发生疾病时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90天内。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在合同生效后90天内发生的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周女士对此不能接受,在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审核未果后,无奈的周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目前,周女士的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五常市市民赵亚波不久前也因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赵亚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说:“都是糊里糊涂地听信了保险代理人的话,几千元钱的保险费打了水漂。”

    据赵亚波讲,2002年1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营业员曲某向赵亚波的公公徐庭杰推荐了“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声称买了该保险后,只要得病,保险公司就会理赔一切医药费。1月24日,徐庭杰通过体检后,在曲某事先填写好的保险合同上签了字,并交纳了2890元的保费。

    不久后,徐庭杰患了轻微脑梗塞,在住院期间花去了1万多元钱的医药费。赵亚波和丈夫找到保险代理人曲某,曲某称保险公司可以理赔所有医药费。然而,当赵亚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徐庭杰的病非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理赔。

    2003年4月28日,徐庭杰患肝癌入院,并花去了几万元钱的医药费。赵亚波和丈夫再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一直以“耐心等待、早晚能赔”的话语推脱。直到7月份徐庭杰病逝,徐庭杰的家人也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9月4日,保险公司又称徐庭杰在1998年时患过脑梗塞,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徐庭杰的家人听说后十分气愤地说:“1998年,徐庭杰身体非常健康,根本没有得过这种病。如果有病,为什么在投保前的身体检查中没有检查出来?”

    据保险业业内人士介绍,2002年,哈市5家保险公司全年的保险费收入可达26.5亿元人民币,投保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然而,哈市5家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每年大约有1000多件投诉,保险公司拒赔的额度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

  建立中介机构迫在眉睫
 
    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并与保险纠纷案件打了4年交道的牟善志律师分析保险业目前存在的这一现象时说,在保险代理人帮助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时,投保人并不知道哪些是需要注意的地方,而保险代理人为了能够促成这笔保单的签订,就会使用一些误导投保人的方式。比如得知投保人以前生过病,他会问投保人现在身体状况如何,如投保人说现在没事他就以投保人身体健康情况来签订保单。但在理赔时一旦发现投保人有疾病史,保险公司就会拒绝赔偿。另外夸大保险责任、隐瞒重要事项也是保险代理人拉保单惯用的方式。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说明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一对一”的方式,最后究竟是否“明确说明”和说没说清楚,则是一本糊涂帐。投保人投保时糊里糊涂,而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认真调查,从而导致一些不知情的投保人索赔时根本拿不到赔偿金,这就是所谓的保险业“宽进严出”现象。

    中国保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副主任马良骏对于目前保险业存在的“宽进严出”现象表示认同。他说,保险公司“重保费、轻信誉”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的服务主要体现在理赔上,在吸纳投保人方面,保险公司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理赔时却没有体现出优质的服务,这势必会造成恶性循环,从而轻视了长远的利益。

  保险公司理念急需改变

    有关专家认为, 尽管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应该看到,保险法制的滞后,特别是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

    牟善志律师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业存在的“宽进严出”问题,应该取消保险代理人制度。目前,从保险公司管理现状来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在行政编制上并不是隶属关系,保险代理人既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工,又不是独立法人,而且流动量非常大。哈市保险业发展10年来,保险代理人的编号已排到了7万号,而现有人数是7000人。因为保险代理人的薪水直接和拉来保费的多少相关联,所以保险代理人考虑的只是尽量让投保人参与投保,至于保险公司的损失他们并不考虑,出现索赔纠纷后,有的保险代理人干脆销声匿迹,最终损害的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

    在西方一些保险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为避免保险纠纷,保护投保人的权益,由保险经纪人或中介机构为投保人办理各项事宜。这些保险经纪人和中介机构是由国家工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正规军”。这样,一旦发现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的哪一个环节受损,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就能分清责任,这种作法无疑是给投保人上了一道“双保险”。

 

    注:文中那晓群案和徐庭杰案两案例均选自李滨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都通过诉讼的方式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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