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 贾 珺 薛庆元 刘传江 2003-12-17
编者按 在如今的保险市场上,活跃着一支良莠不齐的保险推销队伍。面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晦涩难懂、模糊不清的专业术语,在一些保险推销员的“煽乎”下,很多人懵懵懂懂地为自己或家人上了保险,可有的消费者同时也为自己“买”来了一份麻烦。一旦到了出险理赔的时候,消费者往往只有更多的无奈,那么,对于这类保险纠纷,到底应该由谁举证?到底如何划分双方的责任?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期案例聚焦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以供消费者借鉴。
案例一: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须举证 原告:黑龙江省徐功 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诉讼事由:2002年1月,黑龙江省五常县居民徐功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业务员曲某的多次劝说下,分别为父母购买了10份“太平盛世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22日,曲某带着两位老人在当地的一家医院做了体检,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两天后,曲某将已填好的保单交给了徐功的父亲徐庭杰,由其在上面签字,由于曲某是儿子的朋友,徐老汉也没多想便在上面签了字。 今年4月1日,徐庭杰老人感到身体不适,便到五常县中医院检查身体,被诊断为肝癌晚期,老人随后住进了哈尔滨介入医院,并将诊断书交给曲某。4月5日,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曾派人来了解情况,也没有说什么。十几天后,老人出了院,徐功便几次找保险公司理赔,曲某总是说,公司已经知道了此事,正值非典时期公司忙,过一段时间再说。7月5日,徐庭杰老人去世,安顿完老人的后事,徐功再次找到保险公司,没想到得到的竟是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徐庭杰在医院病人主诉中讲到自己1998年曾患过脑梗塞,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属隐瞒病史,因而拒绝赔付。“父亲身体一直好好的,什么时候得过脑梗塞?父亲住院十多天也没听到医生询问过既往病史的情况,哪来的病人主诉?”感到十分诧异的徐功急忙调出父亲的病历,发现上面所写与实际出入极大,写有病人主诉的这份病历漏洞百出,怀疑是伪造的,保险公司不能以这份来历不明的病历作为拒赔的唯一理由。由于双方各持己见,9月9日,徐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徐功认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业务员曲某既没有就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说明,在填写保单时也没有进行询问,因而不存在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一说;而且病历及病人主诉不真实,保险公司将病人主诉做为拒赔的唯一依据,是保险公司私自设立的理赔门槛,保险公司应拿出证实投保人曾患病的证据;即便是投保人患过病,但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已对投保人做过身体检查,没有提出异议,就应视为认可其符合投保条件。徐功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赔偿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则辩称,投保人徐庭杰在投保时没有就其1998年曾患过脑梗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属带病投保,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庭杰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有效,徐庭杰在保险期间被医疗部门确诊为肝癌,因其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其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予给付。至于保险公司以徐庭杰在投保前患有脑梗塞疾病为由拒赔,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徐庭杰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003年11月13日道里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受益人徐功保险金3万元,利息398元
版权所有: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保险专业律师 电话:13304665866 E-mail:[email protected] 执业证号:W0120001112975,,,,,,,,,,,,,,,,,,,,,,,,,,,,,,,,,,,,,, 李滨律师承接全国范围内保险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 主要工作地点:北京 哈尔滨 )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所摘文章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页面执行时间:125.000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