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保险消费者维权主题:打造透明保险,我们在行动】
保险是最先进的分散和转嫁风险的制度。我们每个自然人、经济组织和法人机构都有通过保险来分散自己无法承受风险的权利和需求。
中国保险业,从来不是仅仅属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所构成的狭义保险业,而是属于包括更广大保险消费者的保险业,属于全民的保险业。广大百姓有权利要求一个不被欺骗、不被误导、规则明晰、讲诚信、理赔不难、监管有力的保险业。然而,狭义的中国保险业的多年经营,并没有将一个负责任的、讲诚信的、符合保险科学的保险业交给我们公众!
虽然专注保险近十五年,作为保险消费者的代理人成功维权几百起,作为保险专业律师我推动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的保险立法和保监会规范文件的制定。虽然如此,如果你不是亲身经历一次保险争议的解决,你不会深刻的感受到保险公司与诚信的距离,你不会深刻的感受到规则对你的不公平,你不会深刻的感受到监管部门与保险行业利益的高度一致性以及监管部门会以书面的或是口头的方式,表达着他们自己都不相信的谎言,并肆意的保护着保险公司的非法利益;如果你不是亲身经历一次保险争议的解决,你不会深刻的感受到保监会公布的12378投诉电话、保监会所极力推荐的诉调对接制度、保险行业调解制度、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这些所谓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合同权益的渠道和制度其实是回避矛盾、掩盖争议、或成为进一步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秀!因为,是否参与到这些渠道中解决争议,这些规则是否能够发生作用,其决定权牢牢的掌握在保险公司的手中,保险公司拥有否决权!当这些规则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其利益的时候,你会被吸纳进这些程序中的,当这些规则不利于保险公司实现其利益的时候,你根本就无法进入到这些程序中。甚至,所谓的调解人员的选任与确定的权利也是牢牢的掌握在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手中。懵懂的普通百姓,在这些眼花缭乱的专业程序和救济渠道面前,弱小的就像一只蚂蚁,其生或是死仅仅决定于保险业是选择用左脚还是选择用右脚,或者选择置之不理的抬腿就走。
【促使我完成系列揭露性文章的原因】
我承认,我是因为自己2岁孩子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赔争议发生、发展、升级后产生写出如下系列揭露性质文章的动机的。
2012年5月,我通过慧择保险网以李梓铭(一岁半)为被保险人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慧择儿童健康保障计划——计划A。
2012年6月、9月、10月,李梓铭三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报案后,大众保险公司以其公司在黑龙江没有分支机构为由拒绝进行事故查勘、核定。在与大众保险理赔人员申请理赔的过程中,我仅仅点到其公司经营存在超出许可经营地域的违规行为时,其理赔人员竟然提出“不予李滨谈,而要同被保险人本人谈”。
截止目前, 3次保险事故已经拖延长达8个月的时间,超出法定理赔期限至今无法得到理赔,导致理赔难。
在通过中国保监会12378电话投诉后,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一官员致电称,大众保险公司不存在异地违法经营行为。我当时就反问这位监管官员,你上海保监局颁发给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经营地域许可包括黑龙江省吗?他无言以对。
随后,我依法分别向保监会和上海监管局分别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大众保险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被许可经营保险的地域范围。然而,中国保监会和上海监管局在信息公开的回复中均回避公开被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上海保监局并称其在监管过程中,没有形成上述信息。
对比中国保监会自己制定,并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四)机构业务范围;(五)机构地域范围;我真不敢想象,中国保监会和上海保监局为了保护上海大众保险公司,竟然说着自己都不相信的谎言!
一个监管者如果连自己制定的规则都不遵守,时时说着满嘴谎言的话,这个行业还有什么资格谈诚信呢?
与此同时,大众保险公司通过其新浪微博(@大众保险_总部)发布公开信,指出其是通过慧择保险网销售的保险产品,慧择保险网是在保监会合法备案的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接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
对此,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如此明确的事实,明确的规定面前,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大众保险公司竟然铁嘴钢牙的拒不承认违法违规行为,逼迫着我不得不将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分别推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自称是大众保险公司理赔部的丁总经理一再强调该公司的美国资本的背景,董事长张兴,原系上海保监局副局长、江西省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的监管者的背景,以此要求和迫使我妥协,而不对其违法拖赔行为进行任何的道歉。
更让人担忧的是,保监会在近期多次提到,允许保险公司“试错经营”,对于保险业的创新要鼓励和最大限度的宽容。这种说法与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称严监管是否是矛盾的呢?
以下是系列文章,题目是:
《这些年来,中国保险业是如何欺负百姓的》
【利用百姓购房借款的需求,保险公司通过给银行佣金的方式,强迫第一代房奴购买保险——房贷险篇(之一)】
房改后,随着人们购房需求的增长,银行借款成为填补普通百姓购房需求与有限购房资金的差额的有效方式。保险业捕捉到普通百姓这一刚性需求后,通过给予银行高额佣金的方式,裹挟银行向购房人一次性收取与借款期限相当年限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2000年6月,中国人保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的费率高达8元/万元,保障范围仅仅是房屋本身。而对于房屋本身来讲,其毁损灭失的风险接近于0。
对于房贷险,本律师提出全方位的质疑。
2001年2月21日,《新晚报》连续三天在头版头条刊发对房贷险的质疑文章。
贷 款 人 花 了 冤 枉 钱
———透视房屋贷款抵押保险“黑洞”之一
http://www.libinlawyer.com/ReadNews.asp?NewsID=239
这笔钱花得值吗?
————透视房屋贷款抵押险“黑洞”之二
http://www.libinlawyer.com/ReadNews.asp?NewsID=241
消费者掏钱 银行受益者
——透视房屋贷款抵押保险“黑洞”之三
http://www.libinlawyer.com/ReadNews.asp?NewsID=242
此后,《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消费者报》分别对我进行采访,发表质疑文章。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天安保险、大众保险、华泰保险6家保险公司明确房贷险保费标准,新增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然而即使是这六家保险公司,也仅仅是在上海地区自动扩展了保险责任,其他地区竟然还是“我行我素”,坚持高费率和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