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一事被保险公司搁置,自己则被保险公司指控“骗保”,监管部门意
见也不够明确,栾任强去哪讨说法?
□ 财经时报记者 魏璇 2003年12月06日
“如果这次行政复议申请再没有合理的答复,我将起诉中国保监会。”因为保险理赔纠纷而奔波4个多月的栾任强决心较真到底,非要为自己投保人的权益“讨个说法”。可能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作为当事人的栾任强表示:“事情到了这一步,我看重的已经不是保险公司究竟给我赔多少钱,而是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对我这样的被保险人到底是什么态度,我的权益到底有没有人维护。”
事件回放
今年夏天的一场暴雨,拉开了黑龙江省庆安县正大鞋城总经理栾任强维权的序幕。
7月9日凌晨的暴雨,致使正大鞋城所在的新世纪购物广场排水管道受压破损,位于顶层三楼的正大鞋城库房、货架上的鞋被雨水淋湿浸泡,损失严重。
栾任强庆幸自己早在3个月前就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以经营财产为标的、保险金额为102万元的个体商业定额综合保险合同主险及附加水渍险,并依约缴纳了6912元保险费。
出险后,人保哈尔滨分公司经现场勘察,根据受损鞋的数量及损失程度,双方最后商定赔付保险金8.4万元人民币。按照程序,栾任强在人保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理赔收据上签字并加盖了财务公章。
但祸不单行,就在这笔保险赔付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正大鞋城再度遭受水灾。8月21日以后的连降暴雨,又使新世纪购物广场多处排水管道发生破裂。
栾任强立刻向保险公司报警。当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庆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庆安县支公司)前来勘察现场,却没有现场清点受损商品的数量。翌日上午,人保庆安县支公司一行4人再次来到正大鞋城,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但还是没有清点受损商品的数目。
这个“疏忽”为后来发生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人保庆安县支公司康经理对现场勘查情况解释说:“我们是接到上级公司指令后出的现场,因保户损失数额较大,超过了我们的权限范围,所以我们只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然后通知人保哈尔滨分公司来处理。”
据了解,当时正大鞋城共有3个库房3000多双鞋不同程度地受损,细心的栾任强特意请庆安县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
随后两天,为避免更大损失,商场对轻微受损的商品进行了晾晒擦拭后降价处理;把重度受损的近千双鞋转移到另一个库房等保险公司最后认定。
直到第二次出险5天后,人保哈尔滨分公司一行7人才来到正大鞋城勘查。据栾任强介绍,这几位工作人员当时既没有征求庆安公司的意见,也不查看当时的影像资料,而是直接对库房中存放的重度受损的商品进行排查。
勘查后人保哈尔滨分公司认为,8月21日出险后的受损鞋数量是408双,最后确定的理赔金额是3.9万元,加上第一次出险的8.4万元,保险公司共计应赔付正大鞋城12.3万元。
对于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栾任强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第一次受损数额双方已经确认,应先行赔付,不能与第二次混在一起。至于第二次受灾,保险公司认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而且受损情况没有在出险时当场做出认定,责任应在保险公司。
争议发生后,栾任强要求保险公司将第一次受损的赔偿金先行赔付后,再商讨第二次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坚持要求栾任强认可第二次3.9万元的赔偿数额,否则免谈。在彼此意见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商谈不欢而散。
栾任强被控“骗保”
矛盾的激化从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称栾任强“骗保”开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施鸣杭认为,一个县城里的鞋店损失能有多大?一双鞋能卖多少钱?栾任强当时报损的数量与保险公司勘察的结果不符,鞋的价格也有水分。而且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仅是进货单,所以保险公司怀疑正大鞋城存在骗保嫌疑。由于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比较难,所以想借助警方的力量来调查。
按照施鸣杭的逻辑,投保户提供的受损数量及金额与保险公司认定的出入很大,而且有主观故意,因此,保险公司就认定其有骗保嫌疑;人保庆安县支公司是县级公司,在分公司当时无法及时到现场的情况下便委托他们到现场查看受灾是否属实,然后将情况上报,他们并没有处理权;人保哈尔滨分公司5天后才到现场,是由于对方所报受损数额超过了市级保险公司的处理权限,需报省公司,而且当时人手也不够,案发又在外地,所以才晚了几天出现场。
据施鸣杭讲,9月19日保险公司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正式立案,“由于此案性质已发生变化,我们现在不能理赔,只能等公安机关有了最后结论再说。”施说。
理赔一事至此被保险公司搁置起来。栾任强至今也没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任何“说法”,当他试图向保险公司索要立案通知书时,保险公司法律部负责人却说立案通知书“还没来得及去取。”而至今,公安部门也没有对栾任强本人进行过询问等方式的调查。
投诉无果而终
在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栾任强于9月28日向中国保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进行投诉。
据了解,投诉的内容主要有三点:制止人保哈尔滨分公司以“骗保”为由侵害被保险人商业信誉的行为;敦促保险公司及时给付理赔款;对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给付保险金及虚假理赔、欺骗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栾任强向监管部门投诉后,又多次到办事处问讯,得知监管部门调查结果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对保险公司的报案立案。
11月20日,保监会哈尔滨办事处下发了《对栾任强投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一案的答复书》,意见是:“公司对怀疑有保险欺诈的案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于公安机关是否受理及是否构成非法调查,超出监管范围,作为行政监管机关,我办无权干涉;经我办调查,双方在勘查、定损和理赔等环节存在严重分歧,都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很难尽快解决。为了解决双方纠纷,我办组织召开协调会,并发函督促公司尽快解决。”对于栾任强的其他请求,监管部门则建议其“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据了解,保监会哈尔滨办事处在下发《答复书》前10天,曾经组织过一次“协调会”。当时,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让栾任强“给个数字”,并表示两天后给答复。但栾任强至今也没有等到保险公司的答复。期间他委托律师出面询问,对方的回答是“还在研究”。
收到哈尔滨办事处的《回复》后,栾任强认为这个结果并没有对事情的解决有任何促进作用,因此,他决定继续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11月25日,栾正强正式委托中国保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他表示,假如在法律规定的30天回复期限内,中国保监会依然没有做出明确的监管意见,自己的纠纷依然没有得到解决,那么他将以中国保监会作为主要对象起诉。
“这次不是为了钱,是为了说法。”栾任强态度坚决,而第二次出险后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不许卖出”的库存986双夏装鞋已经因为过季而注定继续积压在库房。
律师的评判
针对上述事件,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今年1月施行的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赔偿的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正大”第一次出险至今已有4个月了,保险公司亲自查看了现场并对鞋受损数量、程度进行了确认,也确定了赔偿金额,就应在10日内无条件履行给付义务;对于“正大”第二次出险,既然人保庆安县支公司代表哈尔滨分公司第一时间出现场,就应对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即便无权确定损失额度,也应仔细盘点数量或登记在册,或封存。哈尔滨分公司没有及时到现场,应对后期引发的受损数量之争承担责任。
李滨表示,在财产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受损数额意见不一致很正常,是一种民事行为,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就认定对方骗保,这是对投保人权益的严重侵害。保险公司以“警方没有结论前不予理赔”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公安机关没有最后认定“正大”骗保事实成立前,双方仍是民事赔偿关系,保险公司应对自己认定的部分进行赔付,被保险人如不认可,可请求法院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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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案历经重重困难,本律师在综合各种有利及不利因素后,决定申请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调解.经多次艰苦谈判保险公司最终同意给付16.8万元保险赔偿金,双方以调解结案.本案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