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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6月8日   出处:黑龙江工人报    作者:马也原 本报记者 谭婷   已经有3875位读者读过此文
 
 

平 安 保 险 拒 赔 百 万 保 险 金

 腰缠万贯的酒店老板,买下了百万元的保险后意外身亡,家人在理赔时不但遭到了拒赔,而且还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故意犯罪”,无奈之下,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老板买下百万保险
    一朝不慎意外身亡 

    据王某的妻子介绍,她与王某有两个女儿。2002年5月29日,王某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长女为身故受益人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一项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该公司将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王某组织人在自家酒店进行装修,在弯腰查看电机的时候?熏周围的人只听到一声巨响,王某应声倒下。当时在场的人以为他是被电击致死。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是枪伤致死。

    事发第二天一早,死者的家人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将王某家人手上的保险合同、缴费单据等一并带走。业务员承诺,该公司会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但在后来的几个月内一直没有消息。

    今年年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理赔部人员通知王某妻子到公司谈谈?熏王某的妻子被告知,该公司已经拿到了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警大案二队的调查结论,王某系非法持枪。

    保险公司拒不赔付
    认定投保人犯罪

    4月19日,平安人寿通知王某的妻子到公司谈理赔的事。王某的妻子来到保险公司,理赔部的经理说,该公司已经决定拒赔。但是《理赔决定》还要由总公司审批,还不能交给她。王妻提出索要保单和缴费票据原件。经理称,保险公司可以考虑王家的实际情况,如果王家同意和解,保险公司可以退还王家所交的一部分保险费;保单和单据原件等需直接交给受益人。王家人当即拒绝了这种和解。王家人难以接受保险公司以故意犯罪进行拒赔。王家称坚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的妻子说:“这不仅仅是赔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死者的名誉不受侵害。”
 
    4月21日,王妻带着自己的女儿再次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代理人拿走的保险合同正本及收据原件。等了一上午,也没有取到保单和票据。该公司的理赔员告知王家人,该公司是依据《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条款》的约定作出不予理赔决定的。

    至此,王家人对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彻底失望,他们认为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王家人在当日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及其保险代理人起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做出理赔决定,并返还保险合同正本及收据原件。
 
    对此,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应当及时(一般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案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事故发生七个月后仍没有作出《理赔决定》是说不过去的。

    5月9日,平安人寿终于向受益人出示了书面《人身险理赔通知单》,决定拒赔,拒赔理由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但同时决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合计人民币5527.89元。有意思的是,在保险公司给王家人看过这份所谓的《人身险理赔通知单》后,立即将该通知单收回,且至今也没有给受益人。

    对于拒赔理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对于这种情况,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在理赔范围。中国保监会也于1999年对类似案件下发一个“批复”:如果人活着,则由法院来判断;如果人死亡了,则要依据事实由保险公司做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判断,则通过到人民法院诉讼,由法院做出裁决。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故意犯罪还是意外身故。如果此人非法持枪,在投保二年后用此枪自杀,保险公司会赔付保险金;如果非法持枪时在街上被车撞了,也该赔;王某如果当初持着这把枪触电而死也会获赔……因为自杀的方法不必是合法的,所以非法持枪自杀而死的可以得到赔付。而王某却是由于这把枪走火导致身故的则不予理赔。虽然王某的死是意外的,但不能将这种情况归到保险业务中意外死亡的范畴要求理赔。
 
    业界人士高度重视
    法律专家众说纷纭

    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对非法持枪自杀和非法持枪意外走火致其死亡的认定的法理依据应当是一样的,如果非法持枪被认定为犯罪,那么无论自杀还是意外致死都是不能改变这一行为的性质是犯罪;如果非法持枪自杀能得到理赔,那么意外走火致死就更应当得到理赔。

    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恩学认为,保险公司是企业,而非权力部门。如果将中国保监会的“批复”中“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理解为一种授权,那么中国保监会不能因为人死了,就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认定权转移给保险公司这样的企业,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中国保监会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对刑法和保险法中犯罪的概念进行解释和补充,它所下发的“批复”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持枪是故意的,而死亡后果决不是其所追求的。直接原因是枪支走火。以被保险人非法持枪为由拒赔只是一方的抗辩理由,而不是事实理由。我国法律主张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不是条件和结果的关系。 

   受益人的代理律师省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是手枪的所有人。而持枪也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因为持枪,而是因为意外原因导致手枪的击发而造成死亡,因此王某的死亡是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保险公司能认定的,也不是公安机关能认定的,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够认定。可现在人民法院并没有判决王某有罪。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

    百万保险到底该不该赔?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黑龙江工人报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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