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走火,投保人丧命。保险公司拿《保险法》拒赔,受益人拿《刑事讼诉法》反驳———一枪打出大问号:
百万保险该不该赔
本报记者戴刚叶勇
2002年5月9日,我市市民王某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购买了“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在这之后王某又陆续向平安人寿购买不同的保险,其总保额达到95.3万元。2003年9月王某在自家酒店装修时,口袋里的手枪不慎走火,打死了自己。谁也没想到,这一枪打出一场官司:百万保险该不该赔?近日,王某保险的受益人(王某的长女)将平安人寿告上法庭。
近百万保险金引出的官司
据王某的妻子介绍,她与王某有两个女儿。2002年5月29日,王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长女为身故受益人同平安人寿签订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王某组织人在自家酒店进行装修,周围的人只听到一声巨响,王某应声倒下。
事发第二天一早,死者的家人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王某家人将手上的保险合同、缴费单据等交给了该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承诺,该公司会在几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但在后来的几个月内一直没有消息。
2004年2月18日,平安人寿的理赔部人员通知王某妻子到公司谈谈。在该公司,王某的妻子被告知,该公司已经拿到了南岗公安分局刑警队的调查结论,王某涉嫌非法持枪。
4月18日,平安人寿工作人员再次通知王某的妻子到公司谈理赔的事。王某的妻子与她聘请的律师来到保险公司,平安人寿的工作人员以口头形式通知王某的家人 ,该公司已经决定拒赔。但是书面的《理赔决定》还需要等总公司的手续办理完后才能交给她。她提出索要保单和缴费票据,平安人寿的工作人员回答,保单和单据等材料需直接交给受益人。王某妻子当即拒绝和解。第三天她带着女儿再次到保险公司,等了一上午,也没有取到保单和票据。随即,王某保险的受益人(其长女)就向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做出理赔决定。
平安人寿:细说拒赔理由
说起这宗保险,平安人寿的总经理助理黄海舟说,保险公司对每一起拒赔案件都十分慎重,王某生前涉嫌非法持枪,所以他们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条“责任免除”中第2项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作出拒赔决定的。
平安人寿的法律顾问牟善志律师认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南岗公安分局已认定了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如果王某不非法持有枪支,就不会造成他的死亡;王某的死亡正是他非法持有枪支所造成的,是王某可以预见的,不符合意外伤害不可预见的特征。
牟善志律师称,《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下发的《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中的第4条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牟善志律师认为,此案拒赔的依据就是《保险法》第67条,对于这一条,应当理解为既包括人民法院认定的,也包括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导致自身的伤残或者死亡。
代理律师:王某应属意外死亡
受益人的代理律师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是手枪的所有人。而持枪也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因为持枪,而是因为意外原因导致手枪的击发而造成死亡,因此王某的死亡是因不可预见的事故导致的。李滨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保险公司能认定的,也不是公安机关能认定的,而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可现在人民法院并没有判决王某有罪。王某死亡的原因既非犯罪又非拒捕,又无证据证明其有自伤的故意,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依据的。
李滨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本案中,平安人寿哈尔滨分公司在王某家人向其报案后至今半年多,仍没有拿到书面的《理赔决定》是说不过去的,受益人对该公司的承诺已完全丧失了信任。
不该发生的纠纷案
黑龙江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双方的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的道理。在《刑事诉讼法》中第12条明确规定,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机关都无权认定一个人有罪。所以如果要对《保险法》第67条做新的司法解释,如何逾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的障碍也是问题。这一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保险法》与刑事法律衔接出现了漏洞。“平安保险”提供合同的免赔条款是完全照搬《保险法》的条款。“犯罪”不可能在行为人死亡后被法定机关认定,而《保险法》中的“犯罪”又必须与刑事法律上的“犯罪”相衔接。这就产生了漏洞;在《保险法》尚无这方面的解释时,其实这一衔接上的漏洞完全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弥补。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将中国保监会的《解释》做为合同附件,则可以弥补;但是“平安保险”的合同却没能弥补,这就是产生此案纠纷的原因。
一方索赔,一方拒赔,你拿《刑事诉讼法》,他拿《保险法》,双方各执一词。如何裁决,还待法院审理。本报将与读者共同关注此案。
2004年 05月 23日 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