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掏钱 银行受益者
——透视房屋贷款抵押保险“黑洞”之三
本报讯 在指出了住房贷款抵押险存在“缺斤短两”和“质次价高”的问题之后,日前,省达明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再次从根本上质疑该险种操作上的合理性,“这是一项毫无弹性,且具有准强制性的保险。”
李滨说,在该项保险中,银行要求“强制保险”的目的是把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那么银行应基于“抵押权人”的身份投保该保险,而付钱的是消费者,受益的却是银行。退一步讲,银行放贷既然是商业行为,也应承担一定风险,就不应把是否投保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此外,银行强制指定必须到某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做法,也违背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投保,借款人也应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李滨又指出,目前投保该险种都被要求一次性交付5年以上、甚至是10年或15年(以借款期限计算)的保费,其实,借款人欠银行的债务,每月、每年都在递减。借款人的投保金额也应随之递减。因此,保费也应采取逐年缴交的办法。另外,如借款人提前还款,保险公司应将剩余年份的保费退还,但这有几个投保人知道呢?
李律师又指出,借款购房人只有在真正取得所购房屋是所有权后,才具有为所购房屋投保的主体资格,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大部分购房人在交钱投保时,并未获得“房证”,这有个时间差,在这期间如出险,既不能赔付给未交钱的开发商,又不能赔付给未获产权证的购房人。同理,购买期房是消费者把一堆钢筋水泥当做几十万元的房子投保不但荒唐,而且也寻不出被保险人。
李滨认为,如果该险种存在也是合理的话,有些“规矩”也该改改了。
(本报记者 张磊)
新晚报 2001年2月24日
李滨律师原单位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 现在单位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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