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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14日   出处:生活报    作者:王威 薛爽 安刚 王姝   已经有2050位读者读过此文
 
 

龙胆泻肝丸事件余波未了

本报讯 本报24日刊发的《慎用龙胆泻肝丸》一稿引起了部分哈尔滨市民的关注,一些市民给本报编辑部打来电话,提出质疑:服用的是国家药监部门允许上市的合法药物,却因此患了新病该怎么办?

  27日,记者走访了哈市11家药店发现,只有1家药店营业员提醒记者,这种药有毒副作用,谨慎服用。

  哈尔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有关人士说,他们暂时还未接到关于龙胆泻肝丸的投诉,即使哈市出现了龙胆泻肝丸的受害者,因药品中含有关木通成分诱发了尿毒症等病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能代消费者向厂家讨说法。是药三分毒,绝大多数药物都有一定的副作用,但是,只要这种药物通过了国家药监部门的检测,允许其上市流通,那它就是合法的,对于个别病人服药后产生的不良反映,厂家没有理由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界人士却对此提出了不同见解。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说,药品取得上市许可,这只能表明它通过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但是,行政许可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只要厂家在说明书上、销售过程中没有明示,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药品中的某一成分会造成某一种不良反映,比如龙胆泻肝丸中的“关木通”会对肾造成不良影响,那么,药品生产厂家就必须对后果负责。

李滨律师原单位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  现在单位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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