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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6月8日   出处: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刘传江 孙中校   已经有3803位读者读过此文
 
 

有线电视咋不能随户迁移

中国消费者报  刘传江 孙中校    2004-02-27 
   

    用户几年前安装的有线电视,迁移新址后本可以办理有线电视随户迁移不料想,黑龙江省黑河有线电视台做出决定:停办迁移,原用户迁新居后按新用户对待,需重新交纳初装费。这一规定遭到了用户的极力反对,用户认为有线电视台变相多收费、取消服务项目,是垄断行业的霸王行为。

 

    黑河市有线电视用户张国辉向本报记者投诉说,他家原来居住在第六小学附近的邮电5号楼,1996年2月,他交了367元钱为自己安装了有线电视,几年中他一直很守规矩,从不拖欠费用。2001年8月,张国辉的单位集资建新楼,他便将原来的住房卖了,由于买主将自己的有线电视从别处迁了过来,张国辉只能将他的有线电视迁走或办理报停。由于新楼没有建成,当时允许迁移,费用为50元钱,张国辉几次想将有线电视迁到别处但因没有有线线路而无法迁移,他便办理了报停手续。

 

    2003年9月,张国辉单位家属楼竣工后,他便来到有线电视台(现改为黑龙江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黑河分公司)要求迁移,遭到拒绝。工作人员告诉他,从2003年8月1日起,黑河市所有有线电视用户一律不准办理迁移,迁新址需重新交纳300元初装费。张国辉不理解:我已经交纳了初装费,成为有线电视的用户,迁移不是很难的事,为什么非要将原来的有线电视废掉再重新交一份钱呢?他向对方索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工作人员说:没有什么文件,是公司自己制定的。

 

    张国辉认为,1996年他安装有线电视时已缴纳了初装费,双方已构成了有线电视服务合同,此前一直可以办理迁移,如今,有线电视台在没有任何政策、法规支持的情况下,既不同用户协商,也不向用户公示,擅自取消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增加用户负担,是一种霸王经营行为。他找到公司负责人姜经理,姜经理解释,他们是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自己决定的,没有什么批文,如果都办理迁移,公司的投入将很难收回。几次交涉后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张国辉便找到有线电视的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局,广电局有关人士告诉他,有线电视台改制后已不归地方管理,建议他向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反映。

 

    张国辉随后投诉到黑河市消协,黑河市消协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认为,张国辉反映的情况属实,要求黑河传输网络公司对此行为做出解释。网络公司在给消协的复函中写到:黑河有线广播电视台于2003年1月转换了经营管理体制,现为黑龙江省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公司黑河分公司,属企业性质;有线广播电视的各项收费属于公益性质的,非常低,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成本高,如果用户之间互相迁移,将会给网络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并使用户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方便对用户的管理,公司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决定于2003年8月1日取消迁移。

 

     2月10日,本报记者接到用户投诉后来到黑河市,黑河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曹经理、姜经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经营行为,不需要谁来批,也没有向用户公示的必要。迁移是件很麻烦的事,每迁移一户公司要派工程设计人员到现场设计,再由工程人员安装,加上材料费成本太高,每迁移一户公司要亏几百元。

 

    据记者了解,黑河市有线电视除不许迁移外,新楼有线电视初装费也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500元,新增加了200元的线路改造费。在黑河市物价局,记者看到,黑龙江省物价局2003年8号文件明确规定,有线电视初装费无论楼房还是平房最高不得超过300元,2002年的文件规定迁移费每户50元。对于未经审批为何提高初装费的问题,广播传输公司曹经理介绍说:去年公司投资1500多万元对黑河市区有线电视网络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了集线器微机管理,每安装一户成本达1000多元,物价局定的300元太低。黑河物价局物价检查所马所长认为,未经物价部门审批擅自提高初装费属多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将对此进行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

 

    那么,有线电视迁移真如黑河市广播传输网络公司所言很复杂、成本也很高吗?哈尔滨市太平区有线电视维修站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迁移是件很简单的事,只要工程人员将需迁走的有线电视输入线撤掉就行,新住户如需安装将线接上即可使用,不费什么劲,也没有多大成本。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厅广播电视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有线电视是否可以迁移,企业内部可以决定,行业管理部门不好参与。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有线电视用户交纳初装费后就和当地的有线电视台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既然黑河市物价部门批准有线电视用户迁移费为50元,就可视为“迁移”是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即用户需迁移时只要交纳50元迁移费,电视台就应给该用户新的迁移地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电视信号。现在电视台单方做出决定不给迁移或把迁移的用户视为新装用户要求交纳初装费,是电视台对原服务合同的变更。这种未经合同另一方主体即电视用户同意的变更是无效的,迁移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在黑河市消协的调解下,作为个案和遗留问题,张国辉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交纳50元钱办理了迁移,然而,其他用户仍无法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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