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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6月8日   出处:生活报    作者:张立 夏德辉   已经有2772位读者读过此文
 
 

法庭成为廉政教育课堂合适吗

生活报记者 张立 夏德辉


原始新闻

  北京:1个镇长受审14个镇长旁听

  6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该区某镇涉嫌贪污的一名副镇长,大兴区委首次组织全区14个镇的镇长以及区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共130余人参加旁听。

  今年刚满35岁的祝某已担任10年副镇长。大兴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祝任职的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采取签订虚假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手段,将北京市某公司付给该镇某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共计168万元中的68万元贪污。大兴区检察院反贪局同时查明,祝曾在2003年3月至4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万元,为他人购买家具和供个人挥霍。

  以身边的案例教育人使镇长们深受震动。祝所在单位的董镇长深有感触地说,一个副镇长、一个村干部、一个群众,三人卷了进去,我感到既震惊又心痛。我们镇有50多名公务员,他们平时忙于工作疏于学习,接触钱物多警示教育少,旁听审判很有意义。

                                    据《北京青年报》

  新闻再创  

             新闻关键词   受审·旁听·廉政教育

  哈尔滨法院不能限制旁听

  将法庭改造为廉政教育的课堂,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这种“创新”的做法在哈尔滨市是否出现过呢?

  1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该法院宣传处解娟表示,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身从来没有组织过类似的群众现场旁听活动。而某些单位有没有就审判案例组织人员到场旁听的情况,就不太清楚了。

  解娟说,法院有公开审判原则,只要是国家的公民就有权来旁听。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或国家机密,市民只要持身份证就可以随时到场听审。如果某单位组织大批的人到法庭旁听,因国家没有禁止别人听审的条例,所以只要有合法身份、符合规定都可以来旁听,法院不能进行限制,这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观点碰撞

  该把廉政教育课堂搬到法庭吗?

  正方观点:以身边的案例教

  育身边的人,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一些重要位置上的国家公务人员,平时工作繁忙疏于廉政教育,更无机会接触到现实中的案例。没有切身体会,人们的认识程度就不深刻,到庭审现场旁听,是一种便捷的廉政教育方式。

  反方观点:法庭还在审理中,未进行宣判,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定为有罪,组织相关人员来旁听,就有视其为“有罪”之嫌,不仅损害了嫌犯人格尊严,也违反了公民人格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法庭审判主要体现寻求公正、辨别黑白的功能,而这样的“警示教育”形式,有先入为主“定罪”之嫌,对嫌犯不公正。

  在哈市某银行工作的孙娜表示,举双手赞成到法庭现场旁听贪污腐败案件的审判过程。她说,银行是一个管理钱物的机关,单位每个月都举办一些法律知识的讨论交流活动,但上班11年了,却只是局限于文件内容的学习,从没到现场看过审判违法人员的情况。如今每天都有大量的钱款从手中过,虽然自己“不贪”,但预防别人“贪污”的想法却比较薄弱。

  再说法庭的旁听,可让人身临其境。以前有些人常想,这种事肯定不会在自己身边的人身上发生,事实是最好的教育。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李先生表示,如今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行为是社会关注的,尤其是对干部有深刻的警示意义。开展一些廉政教育,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然而,他的同事刘先生却认为,这样的方式是不妥的。此举说明在审判之前,法庭没确定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作为来接受警示教育的旁听者,已经得到一种嫌犯有罪的暗示,这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

  哈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表示,从法律角度上看,没下判决书,被告就不是犯罪分子,所以他依然还有作为普通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庭是一个伸张正义的场所,组织人员来法庭旁听搞廉政教育等,实际是对被告人格尊严的损害。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庭可以作为教育警示的场所,而人们受的教育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对国家法律的运用,人们从中可以知道越过法律所规定的“红线”就是犯罪。但这种警示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宣判之前是没有意义的。

  专家观点:不失为一种教育方式

  ●旁听不干涉司法公正,无可争议

  ●即使犯罪嫌疑人无罪,旁听庭审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针对北京市大兴区组织130余人到法庭旁听“一副镇长涉嫌贪污”的审判、把法庭当成廉政教育课堂的报道,记者采访了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永春。

  唐教授说,只要是不涉及国家规定的几种隐私等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都可以进行旁听。因此,对于旁听者来讲,无论是团体组织,还是个人,法庭不能拒绝入内。从这一点来说,组织者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政机构组织人员用这种方式来强化反腐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

  北京大兴区组织的旁听者是带着受教育和警示的目的来的,只要不干扰法庭秩序,不干涉司法公正,遵守法庭纪律,这种行为就是无可非议的。同时,法官是公正的,他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或团体来很多人参加庭审,把嫌疑人当作受教育的事例,而就把他重判或倾向于某方。

  而法律的教育意义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北京大兴区组织人员旁听庭审,无非就是想通过案例让警钟长鸣,提醒身边的领导干部不要以身试法。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经过审判无罪,旁听的人也受到了教育,而这与审判结果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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