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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4月3日   出处: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刘传江   已经有2933位读者读过此文
 
 

公安局追回被盗抢保险车 保户被逼承担公安奖励费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后,保险公司要给予公安部门一定的奖励金。在黑龙江省一个案例中,保险公司却让保户为此分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案例回放:

  找回被盗车要付奖励金

  1997年3月,黑龙江省肇州县居民李某在中保肇州支公司为自己新买的捷达轿车投保了部分车险,其中盗抢险保险金额为8.4万元。2000年5月,李某的儿子驾车外出时遭遇歹徒抢劫,在被抢过程中不幸被害身亡。不久,李某接到保险公司通知,车已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追回,让他去取车。李某随即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四平市。当时,四平市公安局提出必须先交奖励费才能放车。

  依照保发(1994)139号文件精神,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按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本市追回的,按10%奖励,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李某车辆当时的变卖价为12万元,按20%的比列,奖励费应为2.4万元。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先行垫付这笔费用,等保险公司理赔时一并返还。

  2002年10月,保险公司在向李某理赔时却只退回奖励费16800元,剩下的7200元由李某自己来承担。李某感到很困惑:奖励费是保险公司与公安部门之间约定的与投保人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要扣保户的钱﹖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提到奖励费,合同中也没有此项内容的约定,投保人没有履行的义务。

  保险公司则认为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格为12万元,李某只保了8.4万元盗抢险,保险公司按盗抢险的比例支付奖励费,8.4万元20%的奖励费正好是16800元,剩余部分由李某负责。李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到肇州县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返还余款7200元奖励费及利息。

  肇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根据保发(1994)139号文件收取的24000元奖励费,按照中保财产保险公司车辆保险部车辆险处对该文件的解释,应由原、被告分摊,按盗抢险金额和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确定。根据以上理由,肇州县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日前,李某不服已申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业内人士:

  奖励费与保户无关

  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理赔中心关经理认为,奖励费是保险公司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保险损失,调动公安人员及知情者的积极性,提高破案率而专门设立的,是保险公司与公安部门之间订立的,与投保人没有关系。

  中保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追偿中心袁主任也介绍说,每年全国各地被盗抢的车辆数字惊人,仅在该公司投保的车辆1——10月就有107辆被盗抢。为尽快破案,追回盗抢车辆,保险公司都要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对公安机关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这笔奖励费用不管投保数额多少,都与投保人无关。

  “联合文件”

  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解恒奎认为,公安机关破获案件、追回被盗抢机动车辆,并无偿返还失主是其法定的义务,车辆所有者没有给付公安机关奖励费的法定义务。

  公安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被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联合文件),是保险部门与公安部门的特殊约定,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有效,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从法律效力上讲,这份联合文件是双方约定的内部文件,既不同于法律,又不同于行政法规,对投保人收取奖励费只能算是一种乱收费。

  按照公平原则,所有者对车辆只进行部分投保,没有对车辆全部投保,保险公司应当只就投保部分进行理赔,或兑现奖励费给公安机关,但如果认定剩余部分的奖励费由当事人分担也显属不当,这部分奖励费应由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奖励费的制定

  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由财政部门负担其正常支出的,公安机关侦察并破获案件,追回被盗抢的机动车辆是其法定义务,无权占有任何其追回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奖励费的“联合文件”本身因涉嫌违法而无效。李律师认为,任何一种保险费率的制定都是依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若在制定保险费率时未考虑“奖励费”的问题,这笔费用则属“额外”支出,这一支出的大量发生则必然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且这种支出也不是基于合同或法律义务的支出;若在制定保险费率时考虑到了“奖励费”问题,则费率本身又是背离保险费率制定原则的,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奖励费”的制定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李某尽管属未足额投保,也是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受益人,但仍无义务承担此笔奖励费,因为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此项义务。至于保险公司与公安机关对奖励费数额界定意见不一的问题,双方应协商来解决,无权要求被保险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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