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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5月2日   出处:生活报    作者:崔立东   已经有173位读者读过此文
 
 

“持有枪支”是拒赔理由?

哈市一老板的枪支走火造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认为他的死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持有枪支”是拒赔理由?

本报首席记者 崔立东

  哈市某大酒店的老板王某因所持枪支走火意外死亡,王某之女身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王某非法持有枪支,而保险合同中约定“故意犯罪”属于免责条款。21日,王某的女儿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道里区人民法院,法院于当日正式立案。

  2003年9月19日23时,哈市某大酒店老板王某在自家车库装修现场,不幸“触电”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发现王某非触电而死,因为在他的额头有一处致命的枪伤。

  据王某的妻子介绍,事发时,一名装修工人在事发现场看到王某在弯腰检查电焊机,后来听到“砰”的一声,王某就倒在了地上。当时该工人以为王某触电了,急忙叫人把王某送到医院。后来,在事发现场,装修工人捡到一支手枪,并于第二天早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查了当时在场的工人后对王某的尸体进行了解剖,认定王某死亡原因系被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枪击死亡,结论为“非他杀、非正常死亡”。

  当年9月20日,王某家属向王某生前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全部理赔材料。该公司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一直没有做出理赔决定。

  今年2月18日,王某的妻子接到该保险公司代办员的电话,称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打算赔偿。于是,王某的妻子委托律师与保险公司谈判。

  4月19日,王某的妻子再次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她与律师李滨一同到该保险公司理赔部。该部盛经理口头告知王某的妻子,根据保险合同第二款的规定,故意犯罪、故意自杀、故意自残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但盛经理同时表示,考虑到王某一家人及其酒店与该公司良好的关系,保险公司可以考虑退还部分保费。对保险公司理赔部的意见,王某妻子拒绝接受,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书面理赔决定书。

  4月22日,王某的妻子到该保险公司就理赔问题进一步交涉,记者随同进行采访。该保险公司理赔部一位工作人员答复,拒赔的依据是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故意犯罪”不在理赔范畴。她说,“保险公司做出的这一决定依据的是公安机关的证明。”记者了解到,南岗公安分局给该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王某非法持有枪支;王某的死亡原因是非他杀、非正常死亡。但枪支是怎么来的,公安机关没有做出认定。

  随后,盛经理说,理赔决定书已经做出,由于有关人员外出现在还拿不出来,但拒绝透露理赔决定书的内容。

  律师李滨认为,保险条款中所称的故意犯罪是指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造成理赔后果的,而王某非法持有枪支与保险公司理赔没有直接关系。王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造成的,过失造成的死亡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据王某的妻子介绍,2002年5月29日,王某以女儿为身故受益人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个保险合同,之后,王某又购买了该公司的其他保险,保险金额为九十余万元。该合同约定,王某在保险期间身故,该公司给付王某的女儿保险金。“我们每年将近十万元的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出了事却遭到这样的对待,实在令人寒心。”王某的妻子说。

生活报 20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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