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关注魏战文同平安人寿代理合同纠纷案
【纠纷的主体】
魏 战 文 :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东升营业部经理。
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三大保险公司之一,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被媒体评为“最受尊敬的企业”。
【基本事实】
1998年2月,魏战文应聘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处做保险营销员,同年8月1日,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处领取《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1999年1月1日魏战文晋升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东升营业部经理。
2000年7月1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从东升营业部分离部分人员成立“火炬”营业部,由吴忠任经理。
2003年7月1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从“火炬部”分离部分人员成立了“上杭郊县”营业部,由廖晓娟任经理。
2003年11月14日,魏战文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签订第0160718号《保险代理合同》(2003年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委托魏战文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协议,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2003年3月(事实上是2004年3月,魏战文注)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撤销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东升营业部,并将其人员并入“火炬”营业部。
2004年5月9日魏战文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的5月21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向魏战文发出《解除代理合同通知》,决定解除与魏战文之间的保险代理关系。
本案经一、二审诉讼,结果如下: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
上诉人魏战文与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以来,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保险代理关系,并已实际履行。
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从上诉人魏战文任职的“东升营业部”分离出“火炬部”,后又从“火炬部”中分离出“上杭郊县部”,该行为系被上诉人的上级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对其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调整,系企业在自主行使经营管理权,因此,上诉人魏战文要求将分离出去的“火炬部”和“上杭郊县部”划归东升营业部管辖,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龙岩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已依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支付给上诉人相应的保险代理费,至于上诉人主张的职务津贴、经理津贴、年终奖等并非基于其完成代理销售任务而获得的保险代理费,而是营业部经理基于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获取的收益。
因此,本案因被上诉人内部机构撤并引发的利益变化,不属于保险代理合同调整的范畴。
(注:以上摘自-----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岩民终字第416号 民事判决书)
本网及本律师认为:该判决书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本网及本律师同时认为:全国150万保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及现状是值得关注的。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同广大保险代理人的辛
勤付出分不开的。
无论是保险业还是广大保险消费者都应该善待保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