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鉴定令投保人无奈 本报特约记者 黄兴旺 本报记者 郭毅 依据两份结论自相矛盾的法医鉴定书,保险公司先后给投保人两个截然不同的理赔结论。而结论截然不同的两份法医鉴定书,竟然还是同一个文件号。这种事,大家可能没听说过,2002年12月26日,记者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碰到了。 李英是哈市一位小学教师,5年前她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购买了两份递增养老金保险。签订合同时,合同上附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残,按照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以1万元(每份)为限。其中提到的保险公司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具体有哪些,合同上没写。  2001;年3月29日,李英在学校操场上不慎跌伤,经医院论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椎体楔形变达2/3,4、5节椎间盘突出。2001年4月,李英出院,她拿着病历表和保单到平安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表示要对事件经过和伤残状况进行调查。七个多月后,保险公司下达理赔决定通知书———拒赔!依据是哈中法医鉴字(2001)第587号鉴定书。 李英不能接受平安公司这一决定,于2002年7月到南岗区法院起诉平安公司,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李英的代理人认为,李英之伤已造成脊柱畸形,脊柱运动障碍并构成伤残,平安公司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给付李英保险金两万元整。法庭上,平安公司的代理人没再说不赔,而是说只能理赔20%,根据仍是哈中法医鉴字(2001)第587号鉴定书。这个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此损伤属平安保险公司的残疾范围,应按20%给付。”这与前面提到的同一文号的鉴定书结论截然不同! 同一鉴定,何以得出两种不同结论?李英及代理人当庭指出,平安公司第一次委托司法部门进行法医鉴定时,提供的是一份只字未提有关腰伤的理赔条款《残疾程度比例表》;而在法庭上出示的法医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依据的是投保人未见过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 平安公司的代理人当庭回应:他们只能按给付标准的相关规定,赔偿李英保金的20%,即4000元。 记者对比了这两份法医鉴定,看到两份鉴定书皆为《哈中法医鉴字(2001)第587号鉴定书》,鉴定时间也皆为2001年10月25日。两个鉴定的第一部分“序言”、第二部分“案情摘要”、第三部分“病历审查及查体”都完全相同;但第四部分“论证”(“分析说明”)、第五部分“结论”(“鉴定结论”)却截然不同。 第一份鉴定的“论证”这样写道:“虽然压缩性骨折客观存在,但是平安保险公司残疾程度比例表中没有对此损伤的有关规定,此损伤不属于平安公司的残疾范围。”结论是:该被鉴定人第一腰椎骨折达不到平安保险公司致残程度。而第二份鉴定的“分析说明”认定鉴定人确因外伤致成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见脊柱运动明显受限,根据平安保险1997年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中八十二项和八十四项规定,已属给付范围。鉴定结论为:理赔应按20%给付。 记者发现两个鉴定结果自相矛盾的原因———参照的标准不同。而据当事人讲,在订立合同时,两个鉴定书中提到的“残疾程度比例表”和“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这两份作为理赔依据的文件她都没有看到,平安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并未将这个给付标准出示给投保人。李英说,若当时看到这个理赔标准,就不会买平安公司的保险。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因而酿成这一保险理赔纠纷。 还有司法部门一次法医鉴定拿出两个自相矛盾的鉴定结果,也是不可思议的。另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纷争,法医有下赔与不赔这个结论的权限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