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8日10时30分,地处黑龙江省松花江畔的木兰县人民法院的四楼大法庭,黑龙江海天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保险消费者权益网首席律师李滨代理木兰县农民王中友、王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正式开庭。
【诉讼主体】
原 告:王中友 男 汉族 1953年9月14日出生 住所地:哈尔市木兰县木兰镇 。
第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邹富森
【诉讼请求】
1、 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3.015万元。
2、 由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木兰县农民袁桂杰(女)在第二被告杨树兰(女)的劝说下,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订立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该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5万元,投保人年缴保险费1650.00元,交费期为20年;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丈夫王中友(受益份额为67%)及其女王红(受益份额为37%)。
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袁桂杰按时交纳了三期保险费计4950元。
2004年12月2日被保险人袁桂杰因心脏病死亡。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约定死亡属于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计4.5万元。
被保险人袁桂杰的身故后,受益人及时通知了人寿哈分 公司,人寿哈分公司对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无异议。
2005年3月7日被告经核赔,认为投保人袁桂杰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从在隐瞒糖尿病史的情况。故作出决定:“属于故意未如实告知,合同终止,不退还保费,我公司决定对本次给付申做出拒赔处理”。
【维权】
受益人经多次同人寿哈分公司及木兰营业部交涉,保险公司坚持理赔决定。
无奈,受益人王中友、王红辗转找到本律师,并于2005年5月19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决定由本律师代理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的保险合同纠纷。
此前,因对法律理解错误,被保险人之子王昊曾以自己为主体诉于木兰县人民法院。
本律师代理后,经与曾试图以协商的方式和解解决此案,失败。
【诉讼】
经对本案的事实及有关法律的深入分析,本律师认为:人寿保险哈分公司的拒赔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正式诉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法院民事审判庭。
2005年7月8日本律师经近四个小时的陆路和水路的颠簸到大木兰县人民法院,10时分本案正式开庭。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理赔部经理柳承滨(音)、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同本律师对庭。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营业部工作人员、部分木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原告家属、乡亲、邻居参加旁听。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在12时30分左右毕庭。
庭审结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代理人表示愿意和解解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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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委托人】
庭审结束后,回访了在2002年因类似的原因而遭到拒赔的委托人叶凤青(女)老人(老人单年因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属于患重大疾病。该案在庭审前中国人寿木兰支公司同意理赔,并给付了理赔款3.2万)。老人身体健康、气色不错,同老伴共同经营这三个鱼塘,收入不错,在当地也属于富户。
早已获知本律师在县法院开庭的老人,特意杀了一只自家苯鸡招待本律师。
本律师深受感动。
当日,15时20分本律师自木兰反哈,19时到家。
23时50分本律师将整理好的代理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传给了被保险人身为教师的儿子,由其在周一转交给木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