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百万拒赔案正式开庭
平安百万拒赔案于2005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八楼十六法庭(大法庭)正式开庭。
原告王文宇的代理人(王文宇未出庭)黑龙江海天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翟利晶、黑龙江海天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保险专业律师 李滨;第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陪国(音)、平安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穆善志;第二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代理人(业务员)李敏出庭。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王晓征主审并为该案的审判长。
到庭参加庭审采访的媒体记者有,《黑龙江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消费者报》、《生活报》、《读者新报》、《新晚报》等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
图一 诉讼中的翟利晶律师、李滨律师的合影
图二 庭审后的翟利晶律师、被保险人王国廷的妻子、李滨律师的合影
图三 庭审后的 保险专业律师 李滨
图四 庭审后的原告代理律师
图五 被保险人王国廷的妻子在庭审后同李滨律师的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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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的 新 作 业
----否定平安哈尔滨分公司的百万拒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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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平安公司是有感情的,而这种感情又因为作为保险专业律师而变得复杂起来。 2004年4月初的一天,因为参加庭审而关闭的手机在开机后短信便接二连三的传了进来,其中的三条是我所合伙人之一,优秀的金融专业律师翟丽晶发的信息,它们均匀地分布在关机的两个小时内,内容均是“庭后速回电话,要事相商”。
原来翟律师的一位客户的朋友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其生前虽然购买了保险,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其受益人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要请律师提前介入。
作为专业化分工较强的一家大型律师集团,为了给委托人最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我所律师接案的原则是――――对于涉及专业化较强的领域的案件均要由专业律师参与.强调律师间的合作,以团队的力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我所取得成功的关键,这也是我所深受当事人信赖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对事发经过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并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最近几天或通过电话或通过保险代理人多次要求当事人到公司“谈谈”.因平安公司的已用口头的方式明确表明了拒赔的态度,在听取案情介绍后,我和翟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就此案而言,任何可能的拒赔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基于此我们决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此案,并决定午休后同委托人一道到平安哈分公司取拒赔决定书。
2004年04月18日下午2时许,我同翟律师 委托人的母亲王女士及其亲属一道来到平安哈分公司的四楼理赔部。
负责接待我们的平安人寿哈分公司理赔部的吴女士,她口头向委托人的母亲说公司的决定,即拒赔,给付保单的现金价值。
对此我和翟律师要求其出示拒赔的依据,吴女士将某公安局的证明出示给我们,说公司是以免责条款中的“故意犯罪”这一条拒赔的,同时要求委托人的母亲就公司的决定发表书面意见.我们认为在平安人寿哈分公司未将其拒赔决定以书面的方式交给我们之前,平安公司无权要求我们提供任何书面的针对拒赔决定而发表的意见.
因为多次就理赔的事和平安打过交道,所以大家都相识,吴女士退出.大概是将律师已介入理赔的事告诉其经理吧,不一会,吴女士进来要求委托人的母亲一个人到经理室去一下.
因为我没在对话现场,不便对理赔部经理同王女士对话进行实录,但是王女士明确表示,平安公司如果真的以故意犯罪为拒赔的话,官司坚决打到底.
因为花钱买保险,出事了不但得不到理赔,平安哈分公司却以故意犯罪为由拒赔,背负如此名声无论是生者还是亡者都是不能接受的,为了死者的尊严也要坚决打到底.
王女士强调钱不是问题.
因受益人本人未在哈尔滨市,平安哈分公司坚持理赔决定只能交给受益人本人,并称受益人本人随到随取.我们一行四人决定改天再同受益人本人一到来取.
本想就此案和平案人寿哈分公司交换一个意见,然而一直没有机会。
看来我的作业是要花费一番力气后才能完成,不过我有信心将我的作业当一件作品来完成,创造一件经典作品! 执业日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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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平安公司”百万元保险拒赔案开庭
《法制日报》记者 郭毅 李丹
今日上午9时,曾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百万元保险拒赔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来自黑龙江省法学界、保险业和众多新闻媒体的五十余人前来旁听,法庭上座无虚席。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对保险法第67条的理解及保险理赔中因果关系等重大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交锋持续达3个多小时。
此案源于四份保险合同。2002年5月至12月,哈尔滨天福燕京楼酒店老板王国廷在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投保了四份保险,分别是两份“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和两份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险。四份保险涉及保险金额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是王国廷20岁的长女王文宇。
2003年9月19日22时许,王国廷带领装修工人在自家酒店装修,其间,有工人看到他的口袋内露出一只手枪的枪把。23时许,他在下蹲调电焊机时,突然一声枪响,王国廷应声倒下。在他身旁有一支手枪,王国廷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认定,王国廷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枪支来源不清。王国廷的死是其非法携带手枪走火,击中王国廷头部,致其死亡。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王国廷非法持枪系故意犯罪为由拒绝理赔。(本报曾于2004年4月23日以《保险公司能认定犯罪?》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在国内引起很大反响;同年5月13日又刊发了黑龙江省法律界知名人士的争议观点。)
在与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后,王国廷的受益人于2004月4月22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隔近一年,道里区人民法院于今日进行了庭审。
原告认为,被保险人王国廷系意外死亡,属于诉争之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应该依照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及时作出理赔决定并给付保险金。然而,保险事故发生至今已一年有余,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虽经原告多次催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保险金。该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却代司法机关认定被保险人是故意犯罪,来达到不给付原告保险金的目的,是侵权行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95.34万元保险金及自2003年10月19日起至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庭上,王国廷之死是否属于意外死亡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原告的代理人李滨律师认为王国廷之死属于意外,是不争的事实。工人看到了枪把,不能认定就是王国廷持有手枪。枪来自何处,如果来自王国廷身上,又是如何到王国廷身上的都没有查清。公安机关的这份“情况说明”是在没有调查权的情况下出具的非法证据,属于传来证据,事实部分前后矛盾,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目前没有一个权威机关查清和认定王国廷是故意犯罪,所以以故意犯罪拒绝理赔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如果要达到拒赔的目的,应该在民事法庭上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符合非法持枪的证据,被保险人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平安保险公司除了上述的非法证据外,显然是没有其他合法证据。
最后,法庭经调解协商未果,宣布将择日宣判。
(《法制日报》哈尔滨3月23日电)
以下是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拒赔理由。
情况说明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王国廷,男,1957年6月16日生,系南岗区人和街45号天福燕京楼老板,于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死亡。经南岗分局技术大队鉴定,王国廷系生前头部枪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我局侦查,此案经过是,2003年9月19日晚19时30分开始,在南岗区人和街45号天福燕京楼天棚,王国廷与他的朋友带领七名工人给天棚做防水,期间,有工人证实王国廷的左侧西服内兜里露出一个手枪枪把,在23时许,王国廷调电焊机时,刚往地上一蹲,突然一声枪响,王国廷随之倒在地上,并在他身旁地上有一支手枪。王国廷被众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手枪被公安机关扣押,弹夹内有六发6.4子弹,经哈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鉴定,此枪是西德产,道具枪改制的手枪为法律规定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此案我局认定,王国廷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己死亡,枪支来源不清。2003年9月19日晚23时许,王国廷所非法携带的手枪走火,击中王国廷头部致其死亡。根据《刑诉法》第15条之规定,王国廷已死亡,此案现已侦查终结。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