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又一年的六、一儿童节到了。看着儿子额头的两处伤疤、疾病诊断和行政诉讼(民告官)材料,面对眼前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写满承诺,但两年来没有兑现理赔承诺的保险单,我不清楚大众公司对于其尚未履行的理赔服务打算如何履行?何时,以何种方式来收场?
事实上,孩子的意外伤害是涉及两家区域性保险公司的。另一家保险公司虽然存在同样涉嫌违规的问题,但观点交流之后的理解,以及了解到该家企业履行着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的社会责任之后的尊重使我们获得了相互的认同。这可能就是学者办企业与官员办企业的最大的不同吧。
这场由计算机技术进步而引发保险产品销售模式改变,进而涉及保险网销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与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服务如何跟进和应对之立法博弈,已经由网销保险客户权益保护的观点之争转变成“线下”实体上的“民告官”的依法监管与“试错经营”的原则之争。
这场“民告官”诉讼之争的焦点问题早已脱离了大众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而转向了在技术变革引发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在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出现后,监管机关在宏观监管过程中如何以中立的立场开门纳谏、平衡地保护保险人、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问题了。
原本只为网销保险立法提出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立法建议的初衷,被机构中想做出成绩又缺少宏观战略眼光的“年轻人”的不断努力,建设性的初衷终于被改变了预定的轨道。
当开门纳谏没有被很好地延续;当保险行业规范经营的“发烧友”带有前瞻性、跳跃性思维展露之后;当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思维已经成为定式;当有监管官员背景公司的傲慢裹挟着监管者的惯性思维;当一个简单的沟通、坦诚交流变成以众多的错误来掩盖初始的错误成为决定之后,诉讼的法庭成为揭露的战场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虽然揭露有时并不被法庭接受,但毒树之上所结果实,或许其栽种之人也不愿意采摘。
在微观上,在我设计的诉讼中,我失望的看到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纯熟的使用谎言、欺骗、强词夺理进行招架与抗辩,缺席的则是其所确立的监管价值观规范下的理性行为。
2013年3月2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和中国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看到这字字铿锵和信誓旦旦,作为普通保险消费者我们或许会认为,中国保险业诚信监管与行业诚信的春天即将到来!
然而,残酷的现实使我不得不再反思,对中国保险业诚信的拷问仅仅局限于保险业本身吗?长期以来我们是否遗漏了对监管机关的诚信的拷问?监管机关真的是成熟的值得信任了吗?
一、保险网络立法博弈与大众保险公司违规经营争议案的发生
2011年04月15日,中国保监会以“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向社会公开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专业定位于保险的保险专业律师,通过网络为自己、家人和自有房产购买各种保险,以期在网络保险消费的消费体验中能够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提出专业的立法建议,参与到保险网销立法与保险业的博弈中。
2012年5月,我在慧择保险网为不到两岁的儿子购买惠择儿童健康保障计划——计划A,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也购买了类似保险产品。2012年6月起,孩子三次发生保险事故。在向大众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突然发现大众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竟然没有分支机构,保险单的承保机构竟然是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过查询得知,大众保险公司在全国仅有八家分支机构,但其却在网上不受禁止的向全国范围的保险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
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服务如何提供和完成,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要到被告即保险公司所在地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在与大众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后,如果保险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应该在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很显然,在保险消费者所在地诉讼,与到保险公司所在地进行诉讼,保险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是有显著差别的。在实务中,保险消费者者面对保险合同争议,以及面临的高昂的诉讼成本支出,很可能会放弃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妥协接受保险公司的决定,而无数事实证明保险公司的很多决定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为此,我向大众保险公司提出其存在跨地域违规经营的问题。然而,大众保险公司不但不承认自己存在违规经营的问题,还在自己的官方微博发布公开信,信誓旦旦的表明自己经营的合法性。其理赔部工作人员在没有查验孩子伤情的情况下,要求将病例及相关医疗费收据邮寄到上海。在就孩子的理赔程序问题发生争议后,其理赔部工作人员竟然要求直接同被保险人,即2岁孩子来谈!
二、大众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底气来自哪里?
面对所有保险消费者都会面临的理赔僵局,我拨通了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投诉电话。中国保监会将我要求依法处罚大众保险公司的要求转到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来处理。
某日,一位上海保监局的官员给我打来电话,声称大众保险公司不存在异地违规经营的问题。听到这话,我很诧异,也很难理解。我说,作为监管官员你应当了解监管规定,你可以查一下你们上海保监局许可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的地域范围即可做出是否违规的判断。该官员称,那你形成书面材料吧。
为了解开监管的傲慢,大众保险公司的咄咄逼人的原因,我查询大众保险公司的背景之后,谜团似乎有了答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有外资背景的区域性保险公司,其现任董事长曾任上海保监局副局长、山西保监局局长。
按理说,由有着监管官员背景的董事长所领导的大众保险公司,总会依法经营吧,即使发现存在违规经营的问题也会及时改正或是妥善处理吧。
想象总是被现实的残酷打碎。此后所发生的事情,我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到底是这位有监管官员背景的董事长“绑架”了上海保监局和中国保监会,还是上海保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自愿”为这家由有监管官员背景区域性的保险企业背书。
三、上海保监局的谎言、欺骗与中国保监会的自相矛盾
按理说,确定大众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跨地域违规经营的问题很简单,看一下大众保险公司以及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被许可地域范围即可;按理说,上海保监局完全没有必要参与个体保险消费者与大众保险公司的争议中来;按理说,上海保监局或是中国保监会公事公办直接明确的公布大众保险公司被许可经营的地域范围就完了。没想到,在个体保险消费者与大众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后,监管部门竟然不惜放弃监管尊严、违背自己所确立的价值观,为被指违规企业背书。
为了依法获取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大众保险总公司被许可经营地域范围权威的政府信息,我以公民的身份分别向上海保监局和中国保监会分别申请信息公开。
【上海保监局的谎言】
面对我要求公开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被许可经营地域范围的申请,上海保监局回函称: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的地域范围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并引用了上述规定。
我要求公开的是信息,是一个事实。作为保险专业律师,涉及保险的法律、法规用你上海保监局公开吗?
针对我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的行政复议,上海保监局辩称,我公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因为我没有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被许可的地域范围的政务信息。为了更好地为我提供服务,以便我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经营地域范围,所以提供了法律条文。
对此,中国保监会在《行政复议决定》中称,上海保监局没有形成该项信息,不告诉你,没什么不妥。
有人说,你永远也无法对监管者道德底线作出判断!
对此说法,上海保监局的行为作出了最好的注解。
【中国保监会的自相矛盾】
面对我要求公开大众保险公司被许可经营地域范围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回函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共8家,分别为浙江、江苏、上海、安徽、福建、青岛、宁波、北京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2条的规定。
对此回复我不服,将中国保监会推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在诉讼中,中国保监会称,回函中列明的8家分公司所在的地域就是大众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被许可的地域范围。
对此说法,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主审法官问,既然你中国保监会有李滨申请公开的信息,你为什么不直接告诉李滨8家分公司所在的地域就是大众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被许可的地域范围呢?
保监会的代理人对此竟然说:因为李滨是保险专业律师,我们回复到那个程度,他就会作出正确判断的。
此说法引来了合议庭法官难以言说的一笑。旁听席上保监会官员的表情亦很复杂。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中国保监会认可上海保监局没有形成大众保险公司被许可经营地域的信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中国保监会又称有被许可经营地域的信息,就是大众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所在的地域。
一会说没有我申请公开的信息,一会又说有信息。这就是口口声声要求保险业要诚信的中国保监会,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依法监管?
【上海保监局的欺骗】
在中国保监会都承认存在大众保险公司各分公司被许可经营地域范围的信息的情况下,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庭的被告席上,上海保监局还是坚持我没有形成这些信息的观点。而对于中国保监会书面承认存在上述信息的书面材料,上海保监局的评价是:“不清楚”。
如果说此前上海保监局的回复是说谎的话,在法庭上的如此说法就是在用谎言欺骗法庭了。然而,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中国保监会明确承认有大众保险公司被许可经营地域信息的书面材料存在的情况下,却认可了上海保监局的谎言。不知道上海的法院是被欺骗了呢,还是其识别谎言的能力、逻辑判断水平受到了某种局限。
【中国保监会的不自信】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狠抓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征求裁判文书在网上依法公开的时候,中国保监会的态度是拒绝。看到庭审笔录中,保监会的回答为“同意”时,我提醒书记员,保监会对司法公开的态度是“拒绝”。
四、被指违规经营的大众保险是否要将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诚信的底裤也脱掉呢?
“此案,比起你代理保险消费者胜诉的所有案件的和都更有价值,应该是你作为保险专业律师执业生涯的又一个高峰!你以个案的方式成功的站在保险消费者的角度同保险业进行了立法上的博弈;诉讼中,能让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由自己主动剥去自己诚信的外衣,违背基本监管常识的谎言已被法院记录在案,这一案例定将成为中国保险监管史上难以剔除的诚信劣迹!”。这是在看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后,一位老律师的评价。
我知道这是我的同行对我的安慰。我也知道这是我预(设)计最可能的结果之一。“民告官”案件在中国目前司法状况下胜诉率低到有关部门都不好意思公布的程度。当“官”方在诉讼的过程中,特别是以诚信的监管者自居的监管方,没有监管尊严的适用违背基本监管常识的谎言来与司法人员受到干扰的识别能力进行博弈的时候,我知道这个“官司”我赢了,但这不是我想要的结果。
我很失望,但我会,我也希望大众保险公司能够给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提供一个保住诚信底裤,放弃裸奔的机会。
【写在最后】
自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面对网络保险发展对规则的呼唤,《规定》至今难产的事实表明,中国保险业尚未解决或是确立网络保险保险服务的模式。
大众保险公司两年来拒不对被保险人(孩子)的伤情进行保险查勘、拒不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的态度,代表了中国保险业对待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一种典型态度;上海保监局、中国保监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谎言、欺骗与自相矛盾亦代表了一种监管态度。
中国保险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是否真正的走上诚信的轨道,是否真正践行由中国保监会归纳的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中国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确实需要具有战略眼光懂专业的监管者成为决策者,但愿“保险让更加美好”的广告语描绘不是一个虚拟的保险梦。
经典已经创造,以下的诉讼程序,应该是无关个人权益,只为监管机关提供一个保留还是褪去诚信底裤的选择罢了。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
2013年6月1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