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李滨 男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911080585、13304665866。
被申请人: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择经纪)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
2栋204室 电话:0755-33335866
请求事项:
1、依法责令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申请人购买的八份保险被申请人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
2、依法对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拒不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其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3、依法对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依法责令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违法行为。
5、依法责令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其业务许可证。
事实、依据和理由
【基本事实一】
2012年4月始,申请人作为投保人通过被申请人慧择网以母亲、本人、婚生子李梓铭、女儿为被保险人分别购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的包括在内的共八份保险产品,总支出保险费1676元。
经查,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在黑龙江没有分支机构。
2012年6月起,由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李梓铭分三次发生保险事故,涉及保险产品。申请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梓铭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向大众保险公司报案,但大众保险公司始终拒绝对被保险人李梓铭的伤情进行查勘。经申请人深入调查始知,大众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公司为其上海支公司,而上海支公司被许可的地域经营范围显然不包括黑龙江省范围。
慧择经纪所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显然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
【基本事实二】
2012年6月11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其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的行为向你局投诉。2012年6月12日,你局书面决定受理。2012年8月7日,你局以案情较为复杂,无法在60日内办结为由,经你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办理期限延长30日。你局承诺将在2012年9月11日前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办理结果。
2012年9月4日,你局书面回复申请人称:我局已要求慧择经纪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向你说明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然而,慧择经纪以“我司收取佣金的方式是向保险公司收取,不向客户收取。关于佣金的多少,我们无法告知”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履行其法定的说明义务。慧择经纪还称,说明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适用于传统的线下保险业务,直接从事的网上保险业务,……(慧择经纪此处说明模糊、语句不通)。慧择经纪在事实上已经拒绝说明其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
【规定一】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以上规定表明】:
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规定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以上规定表明】:
保险经纪机构禁止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经纪机构要受到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规定表明】:
经纪机构拒绝说明佣金收取方式和比例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不分传统业务和互联网业务。
【基本事实三】
2012年12月10日22点22分,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浪官方微博 @大众保险_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