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被保险人
申 请 人:李滨 男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极乐二道街5号5-6单元401室
电话:13911080585、13304665866。
被申请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
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39号
负责人:马学平 职务:局长 电话:(021)38656666
申请人不服上海保监局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事项答复,该答复书未对申请人所提申请事项依法明确公开。被申请人刻意回避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现申请人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保监局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事项答复。
2、依法确认上海保监局拒绝明确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
3、责令上海保监局依法明确公开该局颁发给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行政许可的内容。
4、责令上海保监局依法公开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被许可的地域范围。
5、责令上海保监局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申请人通过慧择保险网以婚生子李梓铭为被保险人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签订了慧择儿童健康保障计划——计划A。
2012年6月、9月、10月,被保险人李梓铭三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申请人报案后,大众保险公司以其公司在黑龙江没有分支机构为由拒绝进行事故查勘、核定,致使2岁孩子(被保险人)的3次保险事故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至今无法得到理赔,导致理赔难。
大众保险公司在漠视被保险人合法的合同权益的同时,高调声称其不存在涉嫌异地销售保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无法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的行为并无不当。
2012年11月,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李梓铭的法定监护人被迫依法向上海保监局申请信息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为:
1、申请公开你局颁发给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行政许可的内容;
2、申请公开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被许可的地域范围。
在《上海保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人明确表明获取信息的方式为:信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又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从上述规定可知,及时、准确、便民、直接回复信息公开申请是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公开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012年11月26日,申请人收到上海保监局就申请的申请事项所作的书面回复。针对申请人第一项申请公开事项,上海保监局没有以文字的形式明确公开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行政许可的内容,仅仅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了一份不清晰、无法完全辨认全部内容,无法辨认颁发机构等信息的大众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针对申请人第二项申请公开事项,上海保监局再次拒绝以文字的形式明确公开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被许可的地域范围,仅仅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的地域范围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罗列了上述两条规定的原文内容。
申请人认为该回复存在如下问题:
1、上海保监局未按照规定的格式予以回复;
2、上海保监局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给予明确回复,即申请人从上海保监局的回复中,无法确定的得到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请求事项的明确答案。
申请人认为上海保监局在具备明确回复的条件下,以顾左右而言他的方式,刻意回避直接、准确、明确回复的行为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上述规定,其本质是拒绝回复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是行政不作为。上海保监局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客观上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实现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
上海保监局非常清楚,本案是因大众保险公司因涉嫌违法经营,拒绝提供保险理赔服务,是保险理赔难而衍生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上海保监局作为上海辖区内保险业的行政监管机关,其公开强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上海要全面构建保监局、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社会媒体多方参与“四位一体”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保监局要求各保险公司要着重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要关口前移,加强回访;二是要提升服务,诚信立业;三是要强化合规,加大处罚;四是要弘扬正气,和谐发展。但是,对应本案,上海保监局存在的不依法纠正保险公司不依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理赔难的违法问题,不履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以不作为的方式为2岁幼儿的理赔请求人为的设置法律障碍,陡增2岁幼儿解决理赔难的经济成本和法律讼累,其行为严重背离了其法定职责,也背离项俊波主席及中国保监会所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难以解决人们所重点关注的保险业“销售误导、理赔难”的现实问题。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大众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纠正上海保监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特提出上述复议请求。
此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李滨
201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