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桩涉及寿险保单代签名的民事诉讼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家住泰州市海陵区的陈义发瞒着家人投保了12份中国人寿泰州分公司发行的分红型寿险,7年时间共投保97万元。但由于未经被保险人签名确认,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近百万元的保费可能会打水漂。为此,陈义发之子陈小军把泰州人寿告上法庭。
庭审当日,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上,法庭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尽管监管层严格禁止保单代签名的行为,但在保费业绩的驱动下,一些保险代理人不惜违规“代签保单”欺诈投保人的现象并不鲜见,保险公司在核保上“宽进严出”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代签名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土壤。
12份被“代签名”的保单
2009年8月的一天,陈小军陪同父亲陈义发参加了中国人寿公司泰州分公司举办的一个保险理财产品的介绍推介会。
“当天泰州人寿的业务员陈兰珍就跟我们说,这次的理财产品十分优厚,存100万元,每年回报有16万余元,75岁以后连本带利可以拿回5000多万元。因为数额较大,我们想回去考虑一下,但她还是让我们签了一个意向书,说是为了表示来过会场,给领导一个交代。”陈小军说。
几天后,经过权衡考虑,陈小军通过同样在人寿上班的亲戚为两个儿子投保了60万元,但是刚交了第一个月的保费,问题就出现了。
“有一天,陈兰珍突然找到我们家‘闹事’,扬言说谁接了我们这份保单谁就要被开除,临走时还威胁说知道我的两个孩子在哪里上学。”提起彼时的情景,陈小军仍然一脸愤怒。
一个月后,在人寿上班的亲戚打来的电话让原本并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的陈小军心里犯起了嘀咕———公司不肯接受他这笔业务,请他赶紧去办理退款手续。
好好的生意为什么会被拒绝?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这很可能源于保险业务员的业绩和保险收益分红带来的内部竞争。通常,一张人寿保险单,业务员可获得年缴费首期的30%至40%的提成,之后则按保单年限逐年递减。
而当时陈小军想的是———为什么这个叫陈兰珍的业务员要阻拦我们跟其他业务员的合作?
“我当时很不理解,于是就去问父亲,这才知道了12份保单的事情。”陈小军说,在2009年8月份之前,父亲在陈兰珍手上共买了12份保险,总保费97万元。
但当陈小军打开12份保险合同查看时,他顿时傻眼了。12份合同中跟陈小军有关的有5份,然而这5份合同上“被保险人”一栏的签字却不是他本人签的。
“所有合同上‘被保险人’一栏的签字不知道是谁签的,笔迹都不一样,我们几个被保险人都不知情。”陈小军说,合同是由业务员处理的,而能做这件假合同的,业务员最有嫌疑。
保险公司态度前后不一
在诉讼前,陈小军与保险公司经历了一场漫长的投诉路。
陈小军告诉记者,今年1月14日,他拨打了中国人寿95519客服电话进行投诉,第二天又去泰州分公司协商解决保单的问题,但是都没有结果。
“当时分公司的一个姓张的副总看了12份合同,当场就笑了,告诉我说这些合同属于半有效合同。我问她什么叫半有效合同,她就不正面回答我了。而且她说不需要被保险人签字。”陈小军说。
据陈小军说,几天后,泰州分公司的4名经理来到了他家,声称会退还保费并且给予一定的补贴,让他在家等消息。
“我们本来抱着一线希望,相信他们会处理好的。结果等了两个星期左右,突然又告诉我说已经交的钱不可能全部拿回来,会损失30万元。”陈小军说。
之后,陈小军陆续去了泰州保险行业协会、泰州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反映情况,但都无果。
今年3月2日,陈小军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反映了相关情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回函表示由江苏监管局来处理此事。
陈小军告诉记者,江苏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在看完合同后表示,12份合同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属于无效合同,并立即联系了中国人寿江苏分公司的两位经理来处理此事。
“那两个经理看完合同之后,也肯定地回答说合同无效,还跟我道了歉。后来我提出全额退保并按照贷款利息补贴损失,另外让业务员公开道歉。他们说要回去汇报,答应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陈小军说。
然而,5天后,当陈小军打电话询问处理结果时,对方回答“还在核实”,并就此没了下文。
更令陈小军一家气愤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6月12日发出的一份信访答复函,其中写道:“你所反映的中国人寿保单代签名的问题,经我局现场检查,未获取证实代签名存在的充分证据。”
为了证实相关情况,记者前往江苏监管局进行采访。信访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要采访需经过规定程序,并让记者跟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先行联系。而当记者找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出采访时却被拒,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采访前必须出示采访函,再由办公室逐层汇报给监管局的领导,最终将由监管局的新闻发言人出面说明。而实际上,记者仅仅想求证那份信访答复函内容,以及代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两点内容而已。
保险公司疑违规操作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今年5月12日,陈小军就12份合同中的4份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无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承办此案的审判长姜琴对记者说,表示鉴于此案的4份合同中还涉及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性质较为特殊,判决结果还要进一步研究。
据姜琴介绍,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并给出了两套调解方案:第一种方案是保险公司在保费和现金价值之间取一个中间数退赔给当事人陈义发;第二种方案则是由陈小军补签4份合同,保险公司给予每份保单1000元的补偿。
据了解,陈小军提起诉讼的4份合同均属于含有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综合性保险。
记者翻阅了保险法的相关条文,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这些合同完全没有走正规的投保手续,明显是欺骗我们。”陈小军表示,保险公司从未跟12份合同的被保险人确认签字,也未能得到被保险人本人的授权同意,保险公司存在违规操作。
本报南京7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