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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0年1月19日   出处:北京晚报    作者:孙莹   已经有3680位读者读过此文
 
 

被投保420万航意险引诉讼 法院向保险业提司法建议

         

         声称不知情被投保420万航意险 律师起诉保险公司被驳回

    律师李先生自称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妻子投保了保额高达420万元的7份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违规操作,将保险公司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经纪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未经同意被投保7份航意险

    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26日,他的妻子为准备到外地出差的丈夫购买了一张机票。在保险经纪人的推荐下,李先生的妻子就花了160元给丈夫买了8份航空意外保险,共计保额480万元,后来又退了一份保险,还剩下保额420万的7份保单,退一份保险的20元费用将在李先生回京后退给他。

    1月27日,李先生到首都机场乘飞机,又购买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受益人为母亲的乘客意外险,而保险经纪公司也没有告诉他事先有过7份保险。直到李先生返回北京,拿到保险经纪公司退还的20元保险费时,李先生才知道自己曾被投了高额保险。

    “当我知道自己被投保了保额高达420万元的保险后,非常后怕和震惊,我的一个手指就值42万元,一只眼睛就值210万,这么高的额度,我被害的风险非常大。当然我和妻子的感情非常好,可理论上是存在风险的。”李先生说,别人给我投保了保险,还指定了受益人,应该告诉我才行。在所有的保险单中,受益人都是李先生的妻子。而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从未告知李先生。

    保险经纪公司认为炒作

    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但两被告在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航意险时,却不依法征求被保险人同意。李先生以侵犯其人格权利为由,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李先生表示,他打这起官司实际上是公益诉讼的性质。航意险经营了20年,保险法出台已近14年,在销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时,不征求被保险人同意该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行为长期普遍存在,而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一不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被投保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

    销售航意险的保险经纪公司反驳说,李先生的妻子购买保险时表明了他们的夫妻关系,同时表示丈夫不方便亲自购买。李先生提起诉讼是炒作行为。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经纪公司为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的销售行为并无不妥,他们都没有侵害李先生的人格权利。

    告错案由被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李先生的妻子为其购买的7份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应当经李先生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出售这7份保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过,被告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契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但是,李先生提起的是人格权侵权之诉。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行为却不存在侵犯李先生人格权的主观恶意。为李先生购买保险的是他的妻子,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为李先生购买保险是善意的。另外,未经李先生同意购买保险,也不会使其人格尊严受贬损。因此,李先生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司法建议促进航意险改革

    虽然李先生的起诉被驳回,但是法院却在这起纠纷中,发现了航意险销售时,不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单上没有被保险人签字一栏,他人可代被保险人购买等不规范情形。为此,西城法院向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行业协会督促北京保险行业及保险经纪公司统一修改航空旅客意外险保单格式,增加被保险人签字栏,严格核实购买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对法院的建议内容进了专题调研,最终经北京保监局批准,北京保险行业及保险经纪公司就航空旅客意外险投保单证设计、购买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确认等销售流程方面进行了改进,确保该保险合法合规经营。 (本报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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