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建议:完善“对号入座”
2007年7月2日,李滨上书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建议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并立即停止销售不记名并涉嫌多处违法的公意险,完善和落实公意险实名制。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监管局给李滨律师《信访答复书》称:公路客运站在售票、退票窗口明确提示“保险自愿”,未发现强制保险的情况;无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效力属于民事问题,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载明事项属于倡导性规范;关于“道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医疗保险责任虚设,违反风险理论”问题,属于法理研究范畴。
而对于李滨律师提出的保险凭证内容、索赔时限等业务操作问题,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切实加以改正”。
根据黑龙江监管局的答复,不久后,我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上的信息相对完善了一些,而且哈尔滨等部分客运站在销售公意险后,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在客运站和保险公司都有保留。然而,投保人实名制的问题仍没能解决,其他“严重问题”也都被“推给了法院”——李滨律师不认可黑龙江监管局的答复,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2007年12月26日,中国保监会认为李滨律师所提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起诉保险公司被驳回
“客观地说,就黑龙江公意险的发展和规范而言,保险业是应当感谢李滨律师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资深人士表示。
2007年11月27日,李滨律师以北京市赵公口客运站未经李滨同意强制销售公意险,未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违反《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以合同无效为由,将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起诉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费1元钱,判令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99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开庭,并在庭后对该案召开了专家研讨会。2008年6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滨的诉讼请求。不久,李滨律师提出上诉。2008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第二次建议:停止销售不记名“公意险”
2008年12月1日,李滨律师根据“11·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在理赔上面临的问题和他在全国范围内的调查结果,再次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关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不记名并涉嫌多处违法的公意险,完善和落实公意险实名制的再建议》。
“其实,解决公意险实名制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分窗口销售客票和公意险,通过宣传等方式提高百姓的保险意识,实现保险公司与乘客利益双赢的效果。”李滨说:“11·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部分乘客保险票据丢失导致难以确认是否购买保险的事实说明,尽快落实公意险乘客实名制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合同利益的前提。
这次就公意险的问题再次上书中国保监会,李滨律师希望最高监管部门能够站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规范和合法经营的高度,在全面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做出科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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