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金的代理律师李滨认为,目前该保险公司只强调“第一次理赔赔错了”,对于消协提出的解决第一次理赔错误的建议却没任何明确态度。其实,保险公司不仅是第一次理赔错了,追根溯源,老金的车在最初买保险时发动机号就与驾驶证上的不符,保险公司首先这保险就卖错了,保险合同签错了,保费也收错了。 保险公司的这些错所引发的不良后果有什么理由要全部由保户来承担呢? 哈尔滨阿城地区的老金最近有点烦,自从买的一辆二手车前年出险全损后,他就一直在为车险理赔的事和保险公司打交道,请了律师,找了消协,原以为赶着今年“3·15”的当口能够圆满解决,谁知保险公司还是没个说法,一拖再拖,不知要拖到几时,无奈之下老金找到了本报。 就在老金与本报接洽之时,一个利好消息传来: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已经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即将于4月1日起正式启用。 小损顺利赔付全损坚决拒赔 2004年,在阿城农行工作的金广臣从一位警察手里买了一辆二手车,这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并不影响平时正常使用车辆,这事老金也没放在心上,他并不知道这给他日后的车险索赔埋下了纠纷的导火索。 “其实当初不是我主动找他们买保险的。”时至今日,提起当时的情况老金语气里也还带着些微不满,“他们公司在我们单位办公楼的底层就有一个营业点,里面有的工作人员大家都认识,当时知道我买车了,就跟我说买个保险怎么好、怎么有保障,我就买了。拿个驾驶证去很顺利地就入了保险了,根本没提这茬。” 就这样,老金于2004年5月19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五常支公司拉林营业厅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保险产品。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9万元。 2004年12月,刚买完保险没几个月,老金开车就出险了。不过当时车辆损坏并不严重,保险公司定损后,于2004年12月29日予以理赔,给付赔款2450元。当时也没人跟老金提车辆过户手续的问题,老金还想着这保险真没买错,还是有作用的。 第二次出险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我非常清楚地记得出险的日期。”老金现在回想起来还心有余悸。 那天是2005年5月4日,傍晚时分天已经暗下来了,老金正常行驶在路上,没想到迎面驶来一辆农用车,没有开车灯,等老金发现时已经离得很近。为了避让它,老金急打方向盘,不小心把车开进了路边的沟里,车撞上了石头,很快就着起了火,将车全部烧毁。所幸老金及时离开车内,本人并未受伤。 老金赶紧向交警部门和消防部门报案,也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有了第一次理赔经验的老金满以为这次也能够顺利获得理赔款,谁知2005年8月9日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书,拒赔理由只有一个,就是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与老金驾驶证上所登记的发动机号不符。 消费者信赖利益被侵害? 这下老金想不通了,车确实在过户手续上有问题,但当时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指出来,如果保险公司及时指出这个问题,他完全可以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再投保。更何况,第一次小损时保险公司也没有指出,而是顺利赔付了理赔款,如果当时保险公司指出来,他也可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至于到车辆全损时,保险公司拒赔,他再补办手续也毫无意义。 执拗的老金不甘心这样,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之后,2006年7月,他委托一位保险专业律师,坚定地走上了维权之路。 老金的代理律师李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合同属于一种射幸合同,类似于购买彩票的情况,如果消费者买彩票中了5元钱的小奖,发行彩票方应当兑付奖金,当消费者中了500万的大奖时,发行方同样应当兑付,而不能找理由拒付大额奖金。在老金的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律师建议老金先向黑龙江消费者协会投诉,尽量争取不上法院而能够达成和解。消协介入后,帮助老金与保险公司沟通,认为保险公司首先应当解决第一次理赔的问题。如果按照该公司第二次理赔时所下拒赔通知书的理由,当初第一次理赔决定就是错的。消协建议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判定保险公司第一次赔付是错误的,是不必赔的,那么第二次全损保险公司拒赔才能成立。
双方继续“马拉松” 律师找了,消协也介入了,保险公司还是不赔,一拖又是大半年。保险公司对这起“马拉松式”的理赔纠纷到底是什么态度呢?3月21日,记者拨通了人保五常支公司拉林营业厅负责处理老金理赔事件的工作人员陈长树的手机。 当记者说明情况后,这位陈先生表示,“这件事完事了”。记者追问是怎么完事的,他又表示“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当记者再问找谁可以了解到具体情况时,他又表示自己正在开车,不方便接电话,随后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即联系上金广臣,确认陈长树所说的“完事”是怎么回事。金广臣非常明确地告诉记者,根本没有“完事”,他一直非常坚定地主张自己的权益,从未在拒赔书上签字。 大约一个小时后,记者再次拨通了陈长树的电话,这次他表示,他将会与保户再沟通,将这件事处理妥当。 3月25日,记者又一次联系陈长树,询问他与保户再沟通的情况。这次他非常干脆地告诉记者,他已将此事向领导反映,给了记者一个固定电话号码,让记者打这个电话。当记者询问该公司目前对此事是什么态度时,陈表示他也不知道。 3月26日,记者拨通了陈所给的固定电话,接电话的一位女士又给了另外一个号码,让记者找一位姓李的经理。当记者联系到这位李经理并询问金广臣车险理赔之事时,电话那头只是很简单地说“我们是正常处理这起理赔的”,记者正要追问是如何正常处理的,刚说了一半,对方就以“我们没有对媒体披露信息的权力”为由挂断了电话。 老金的代理律师李滨认为,目前该保险公司只强调“第一次理赔赔错了”,对于消协提出的解决第一次理赔错误的建议却没任何明确态度。其实,保险公司不仅是第一次理赔错了,追根溯源,老金的车在最初买保险时发动机号就与驾驶证上的不符,保险公司首先这保险就卖错了,保险合同签错了,保费也收错了。保险公司的这些错所引发的不良后果有什么理由要全部由保户来承担呢? 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即将实施,能解决老金遇到的问题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 在同保险公司交涉的过程中,笔者并不认同其拒赔观点。虽然,该车辆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个理性的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向金先生就承保的机动车辆提出询问,保险公司如果按照规范的核保程序进行承保的话,完全应该获悉该机动车辆的瑕疵。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说明保险公司已经认可该机动车瑕疵的存在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特别是第一次出险后,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再一次以实际行动向金先生承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合同的履行要遵循最大诚信的原则。保险公司所称第一次理赔错了的观点也是有违“弃权—禁止反言”原则的。保险公司第一次的理赔行为说明,其已经放弃了因该机动车的瑕疵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既然已经放弃了权利,并使得金先生对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深信不疑,那就没有权利在该机动车辆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作出拒赔决定了。 即使保险公司第一次理赔真的是错了,保险公司也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毕竟,对于金先生的信赖利益,法律是保护的。 有人说,保险公司的诚信应该是社会诚信的底线。作为销售非渴求的无形商品的保险业,应该更加深刻地理解诚信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最近,2007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出台,但愿新版条款更加规范和标准,在减少和消除保险纠纷方面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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