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3日傍晚,木兰县客车司机胡春光的车在路上抛锚,他的母亲下车推车时,车突然打滑把母亲撞倒后轧死。胡春光悲伤悔恨之余,想到自己为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是保险公司却告诉他,为规避保险欺诈等道德风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亲属不在赔偿范围内”,不应理赔。
近日,胡春光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6月29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客运站,向胡春光推销了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1200元,最高死亡保额5万元。当时胡春光没有想到,这份保险所保障的危险9个月后,发生在了自己母亲的身上。
2007年3月13日晚5时左右,木兰县突降大雪,胡春光的客车因为大雪延误了到站时间,在车上当乘务员的母亲和他都很着急,可越急越出事,就在行驶到单广合路口时,车突然抛锚,开不动了。母亲郭琴和车上的几名乘客立刻下车推车,胡春光在车上操控。突然,车尾在雪地上失衡摇摆,撞倒了母亲。可胡春光毫无察觉,他一脚油门踩下,车轮从跌倒的母亲身上轧过。悲剧就这样发生,经木兰县大贵镇医院医生到现场抢救无效,郭琴死亡。胡春光在极度悲伤中深深谴责自己,为了给母亲办好后事,他愿倾其所有。后来家人提醒他,他曾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能赔偿?
2007年7月17日,胡春光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11月,保险公司答复他,因为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条款,因此胡春光不能获得赔偿。今年1月17日,胡春光在南岗区人民法院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全部保险金及逾期利息。
记者翻看哈尔滨市各保险公司推出的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发现所有保单中都将“家庭成员的伤亡”列为了免除责任。某保险公司车险部人士表示,早年“第三者责任保险”刚刚推出时,没有把家庭成员列在“第三者”之外。此后,由此发生了一些故意伤害家人或者和家人联合骗保等存在道德风险的行为,给保险公司、乃至社会都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规避这种道德风险,投保人的直系亲属才被排除在“第三者”赔偿责任的范围。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虽然这一条款现已成为保险业内的行规,但在我国《保险法》中却没有出现。李滨称,这一条款在法律界引发了很多争议,普遍的观点是,它有存在的合理性,确实能发挥规避道德风险的作用;但同时应强调,如果能证明案件不存在道德风险、纯粹属于意外的话,就应该正常理赔,正确发挥保险的作用。而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把“话”说得太“死”,没有给投保人留有余地,导致这类案件的纠纷不断,多数时候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注:该案已于2008年4月30日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43000元,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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