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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8年3月6日   出处:朝阳宣      已经有4053位读者读过此文
 
 

乘客意外险涉嫌违法案 激辩凭证灭失如何理赔

 中国法院网讯   认为长途客运中销售的乘客意外伤害险存在内容违法、销售行为违法及欺诈情形,近日,律师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2月18日上午九时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乘客意外伤害险合同条款本身是否违法、保险销售行为是否违法及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欺诈展开了质证和辩论。

    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
 
    李滨在法庭上还指出,“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而人寿公司乘意险的设计没有进行区分,应认定无效。”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合同条款明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另外,对于无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保监会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主张无效或拒绝赔偿。因此,即使没有签字,也不会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至于区分情况收费的问题,被告代理人未予回应。
 
    同时,被告代理人认为,对于此种保费极低的保险合同,认定有效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销售行为是否违法

    针对李滨关于强制销售的说法,被告代理人则辩称,赵公口客运站的售票窗口下方都明确张贴了“保险一元,自愿购买”的字样,该保险单独收费,有单独的保险凭证,如果乘客不愿意购买该保险,完全可以按照售票窗口的提示不购买。赵公口客运站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或强制性的措施要求旅客必须购买。

    原告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被告在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对此,被告代理人称,由于该险种签订时间紧、保费低、保险期间短,因此在销售时不可能做详细的说明,此类险种在行业内都是如此操作,而且一方面客运站大厅有保险提示公告,另一方面保险凭证背面也印有相关说明,因此在告知问题上不存在违法情况。对此,被告方还提供了赵公口客运站售票处的影视资料。

    此外,原告指出,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客运站售票窗口与售保险窗口应该分离,赵公口客运站在同一窗口同时出售,显然违反了规定。法庭上,李滨还出示了另一张于赵公口客运站单独花一元钱购买的保险凭证。“按照规定,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与车票同时发售,客运站单独出售保险的行为足以证明其销售方面有瑕疵。”
  
    保险凭证灭失如何理赔
 
    “但既然保险凭证上没填写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车辆班次与始发时间也均未填写,如果保险凭证毁损、灭失,尤其是在全车人不是普通购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据什么判断乘客是否买了保险?被保险人依据什么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呢?”

    庭审中,这一问题成为最引人注目的焦点。
 
    对此,被告代理人显然有些底气不足。“按照操作惯例,如果灭失的话,可以由被保险人提供流水号的后四位号码,或其他证明材料,如售票窗口、购票的其他乘客的证明。”
 
    “但如果这些证据都不存在呢?”对此,被告代理人仅指出这属于行业惯例,但不能对如何理赔以及取证的可操作性自圆其说。
 
    3000元医疗险是否形同虚设

    李滨认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根据保险赔偿的补偿原则,在承运人赔偿之后,保险公司不会重复赔偿,因此乘意险中的3000元医疗险形同虚设。
 
    “这是对保险的错误理解”,被告代理人称,“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和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乘客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受到意外受到伤害,承运人给予的赔偿是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按照保险合同关系,承担的保险责任,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矛盾。”

    “同时,意外伤害的医疗赔偿原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并不是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承运人赔了保险公司就不赔了。在保险实践中,人寿公司对购买《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旅客也多次进行了理赔,在事实上也证明该保险的医疗保险责任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述形同虚设。”被告代理人当庭出具了两份理赔案例作为证据加以印证。
  
    对于此次诉讼,原告认为自己是在通过诉讼促进保险事业的规范化发展;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原告在自己乘车安全抵达后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险费,有违公平原则,也是不诚信的表现,如果乘客都如法炮制,则将导致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不利于保险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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