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启动标志着李滨律师通过代理个案为单独的保险消费者维权
向 以本人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为广大保险消费者群体维权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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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2007年11月11日,李滨因到天津出差而购买客票,客运站在票款之外多收了1元钱,并出具了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收据。后来李滨阅读发现,该保险凭证上没有记载李滨姓名年龄等任何身份资料,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等信息,也没有保险有效时间段、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继2006年挑战“高价航意险”、2007年挑战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后,律师李滨又以其在购买车票时被强制投保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为由,起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求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这一案件将于下周一公开开庭审理。
2007年11月11日,李滨因到天津出差而购买客票,客运站在票款之外多收了1元钱,并出具了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收据。后来李滨阅读发现,该保险凭证上没有记载李滨姓名年龄等任何身份资料,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等信息,也没有保险有效时间段、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李滨认为,在购票时并没有任何购买保险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过程,保险公司利用运输企业的强势力量强制性捆绑销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违反了自愿原则,保险公司也没有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同时,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没有征求被保险人的任何意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因法律强制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会重复赔偿,故该保险中有关3000元的医疗保险责任形同虚设。
李滨表示,该保险合同未经双方同时认可,并未成立,并且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李滨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不留取乘客身份信息,具有欺诈的主观恶意。有关3000元医疗险的约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李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原则及保险出险具有偶然性的特点,要求保险公司退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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