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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已经有4212位读者读过此文
 
 

1元乘客人身意外险被指为消费陷阱

曾经因20元的航空意外险向中国保监会叫板的李滨,近日又对乘坐长途汽车需购买的一元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出质疑,并于1114,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停止销售该种保险。

20071111,李滨到天津出差。在长途客运站购买车票时,客运站多收了一元钱,随车票给李滨一张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及保险费收据。李滨看到凭证及收据上约定,保险费为1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

凭着职业敏感性和细心观察,李滨发现,作为中国人寿代理人的长途汽车客运站,在同客票捆绑销售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时,根本就不事先征求乘客的购买意愿。在李滨明确表示只购买车票时,客运站还是强行搭售一元的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交通部《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的规定:道路客运站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代办旅客保险业务,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循投保人自愿和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客运站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李滨发现这种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身存在多处涉嫌违法的地方。具体如下:

首先,中国人寿涉嫌违法签署和销售无效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李滨在客运站调查时发现,保险公司没有要求乘客以书面的形式填写投保单并亲笔签字确认;也没有要求乘客指定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更没有就保险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购票时,不排除乘客委托第三人代为购票或从第三人处购票的情况。中国人寿在销售该保险时,不要求、不验看、不确认是否是乘客本人购票,无法排除第三人故意制造重大保险事故,然后持保险单向人寿生命申请保险金,以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其次,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无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无具体车次、座位号等车辆信息、无具体的保险期限等信息,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等信息。

而在李滨被搭售的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没有李滨本人的身份信息;也没有李滨乘车的时间和乘坐的车次信息;保险单上没有加盖日戳,也没有任何与车票相关联的信息;没有订立合同的日期……该保险是随机销售给任何一个班次和车次的乘客的,中国人寿没有留存任何一位购买该保险的乘客的个人信息。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保险单灭失,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将无法主张权利,其合法的合同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中国人寿可能理所当然地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获得不当利益。

此外,李滨还指出,中国人寿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医疗保险责任的规定,一方面,抬高了保险费,增加了乘客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易引发为获取双倍赔付,而故意制造人身伤害事故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中国人寿将在3000元范围内承担乘客因医疗费支出的给付责任。

根据风险理论,所谓的风险,特别是通过保险制度转嫁的风险,一般而言,应该是责任主体无法承担的风险责任。就该保险中3000元的医疗保险金额而言,对于拥有车辆所有权的车主来讲,是具备在3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的。

而且,《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都明确强制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也就是说,乘客3000元以内的医疗费是有明确的承担主体的,并且无论是车辆所有人还是保险公司都有能力承担3000元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乘客几乎无任何风险可言。

就医疗险的保险理论而言,乘客是不可能在获得车辆所有人的赔偿后,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重复要求中国人寿再次给予理赔的。同理,中国人寿也不会在车辆所有人的赔偿后,再次就乘客此次医疗费的支出给付保险金的。

1114,李滨以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双方同意保险合同并未成立等理由,将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1元保险费,和支付9999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李滨告诉记者,目前他还没有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认为1元乘客意外险违法 北京律师再次挑战中国人寿

来源:中国法院网

继状告中国人寿保险要求变更格式条款,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之后,执业律师李滨日前再次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99元。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1111到天津出差,在购买客票时,客运站多收取了一元钱,同时随票给付原告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证即保险收费收据。原告详细阅读后发现,该凭证及收据实为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费为1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金额为3000元。该保险凭证及被告处没有留原告的任何身份信息。

    
原告认为,该保险凭证及保险费收据不具备《保险法》强制规定的要件。该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保险期间和保险合同条款,没有原告所乘车的班次号、没有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详细的身份信息,也没有收益人的任何身份信息等。被告利用在运输企业的强势力量,强制性的捆绑销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被告违反法律规定,不征求原告的任何意见,无视原告的生命安全。原告认为被告恶意的同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乘客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收一元保险费险且不留取任何乘客身份信息,被告具有欺诈的主观恶意,其有关3000元医疗险的约定,在侵害原告的财产权的同时,还引发道德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1元保险费和支付9999元惩罚性金。

 

 

 

长途汽车站强搭一元险

 

凭证上无任何乘客身份信息,被指销售无效

  有读者指车站所售保险根本无效 记者发现九成乘客默认搭售

  我没有要求购买保险,售票员就随同车票一起搭售给了我。而且我认为这1元钱的保险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昨天,读者李滨给本报打来热线反映,对长途站随意搭售保险的行为提出质疑,并以律师的身份向记者表示,希望呼吁有关部门停售此类保险。

  读者指称 车站销售无效保险

  李滨告诉记者,1111他到天津出差,在赵公口长途客运站购票时,客运站多收了他1元钱,并随票给付他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收据。当时着急上车,也没仔细想。李滨说,因为他本身就是办理保险案件方面的律师,所以十分清楚购买保险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但是售票员并没有询问他。而且看完保单之后,他认为出售的保险自身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记者看到李滨手中这份保单保险费为1元。按规定,保险金额为1.5万元,其中意外医疗赔付限额为3000元。李滨说,首先客票险的凭证上没有任何乘客的身份信息,也没有乘车车次及时间等信息,甚至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日期。

  该保险可以随机销售给任何一个车次的乘客,保险公司也没有留存购买该保险的乘客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保险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乘客手中的保险凭证没有了,乘客或是乘客购买保险的受益人将没有任何的凭据来证明该乘客曾经购买过客票险,无法申请理赔。

  李滨同时告诉记者,《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属合同无效。

  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客运站,在出售车票时,没有事先征求乘客的购买意愿就搭售客票险,没有要求投保人以书面的形式填写投保单并亲笔签字确认,没有明确告知该保险的保险金额,没有要求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没有就保险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这些都与法律法规不相符。

  记者调查 90%乘客默认搭售

  昨天下午,记者针对搭售保险的问题分别在四惠长途汽车站和赵公口长途汽车站作了一番调查。

  在赵公口长途汽车站,记者注意到售票窗口下方标有一行半透明的保险一元,自愿购买的小字。随后记者在售票窗口前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在购票过程中,几乎没有乘客会主动提及是否购买保险的问题,而窗口的售票员也没有任何询问,都是直接把1元钱的保险直接加在票价上捆绑出售。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顾客,其中大多数乘客对窗口捆绑销售保险的行为采取了默认态度。两个就是一起卖的吧,我问票价多少,售票员说51元,然后给了我一张票和一个1元钱的保险票据。

  一位先生告诉记者,不少乘客都是在记者的提示下才留意到自愿购买的字样。不过对于搭售来的1元钱保险的态度,90%的乘客都认为无所谓,能够买来心理安慰。但是谈到保险理赔的相关问题时,98%的乘客的态度都是没想那么多我也不知道如果真的发生意外,我的票据丢了,或者真的在车祸中被火烧了,我该怎么办。其实我就是花钱买安慰,也懒得耽误时间退换。一位顾客告诉记者,大多数人都不会跟这1元钱保险较真。

  记者看到,保险票据上面特别提示表明:本保险凭证与当期有效客票同时提供为有效,限当日当次车有效。但是虽然票据上有当班次号、始发时间,以及年月日等栏,但均为空白。

  而在四惠长途汽车站,记者却没有发现捆绑销售保险的现象。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以前也曾搭售过,但是一年半前就不卖了。如果真的发生意外,客运经营者都被强制购买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会将承运人赔偿给乘客的钱还给承运人。所以我们不搭售其他的保险。

  各方说法

  市运输管理局:代办保险必须自愿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省际处的女士告诉记者,2000年交通部曾经发布过《关于允许水陆道路客运站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所以客运站代办保险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但前提必须本着乘客自愿原则,因此很多客运站都要在窗口张贴自愿购买保险的告知。针对长途客运站将保险直接加在票价上出售的问题,他们也会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细节服务。

  赵公口客运站:客票险都有存根

  针对李滨提出没有个人信息理赔无依据的问题,赵公口长途客运站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出售的客票险都有存根,如果旅客发生意外办理理赔,长途客运站可以根据票面上的编号核对到旅客当日的乘车信息。但是对于丢失和意外损坏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也不清楚。

  保险专业博士:操作上有漏洞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专业博士朱俊生认为,李滨提出的质疑有一定道理。无明显的提示便将保险卖给乘客和个人信息不全会导致理赔尴尬都是因为存在操作上的漏洞。但关键还是要看乘客是否有自愿意识,若有自愿意识,则不存在违法的行为。北京晨报记者姜晶晶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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