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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7年7月22日   出处:保险消费      已经有5191位读者读过此文
 
 

人保大庆龙凤支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电视截图: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056月,司机小柳和同伴小李驾驶着一辆重型货车,从黑龙江省出发沿京珠高速公路一路向北,驶进了湖北省。

 

2005616号深夜11点半左右,汽车突然出现故障,小李停车后从驾驶位子上下来,到车下修车时看见后面有一辆大卡车开过来,他赶紧示意小柳将车开到旁边去。汽车发动后,将小李右脚轧伤,导致小李截肢,造成五级伤残。湖北省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勘查认定,司机小柳和小李未按规定驾驶和修理机动车分别对事故负有主、次要责任。

 

此后,小李要求这辆车的车主毛女士赔偿。

 

毛女士想到自己在2004年为车辆投保了10万元保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她向人保财险大庆龙凤区支公司提出了理赔。

 

 人保财险坚持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小李在车下维修,但小李仍然是这辆车的司机,司机不属于"第三者",不能获赔。

 

2006117,李滨律师代理原告在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1211以简易程序开庭,后开发现案件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又延长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

 

2007719,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下发(2006)龙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全部接受和采纳了李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赔偿给毛景兰10万元。期间历时8个月。

 

 

 


电视截图:被告中国人保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代理律师 接受黑龙江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的采访

 


电视截图:李滨律师作为原告毛景兰的代理律师  接受黑龙江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的采访

 

期间,法院也提出过调解,希望原告接受保险公司方按照车上人员险赔偿5万元的建议。

 

本律师坚持认为,我的观点是正确的。因此,建议除非保险公司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付,否责就选择人民法院的判决。

 

该案的感想:

 

任何一个诉讼都是有风险的,代理律师要有能力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在诉讼的过程中规避风险,切实全面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如果对案件没有正确的判断和坚信,在长达8个月的较量过程中,可能会接受5万元的调解方案,使委托人的利益得不到全面地维护。

 

所有这一切的基础就是对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的掌握。从判决的情况来看,法院基本上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当然,在本案中,人保大庆市龙凤支公司的代理律师也充分的阐述了保险公司的观点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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